严肃组织处理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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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干部职工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人防办党组管理的全体干部职工,包括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干部职工在“强省会”行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党组、纪检、人事或相关处室(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责令检查等。

(一)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党组及主任办公会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打折扣、搞变通、做选择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职或者疏于管理的;

(三)工作不作为,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

(四)对目标任务、落实事项、责任清单、时间节点等底数不清、情况不明、落实不力,导致任务计划进展缓慢、政策措施落地滞后、项目实施进度落后的;

(五)在落实“强省会”行动和党组及主任办公会决策部署中,落而不实、抓而不紧,导致未实现预期目标、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

第四条 干部职工存在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根据工作需要,对有关干部职工免去现职后启动组织处理程序或直接启动组织处理程序。

(一)所涉情形较重,引发问题突出的;

(二)亟待整改且需优化整改力量的;

(三)经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责令检查等仍未整改落实到位;

(四)其他应当免去现职的情形。

第五条 组织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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