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了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夫妻抚养纠纷案,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基本案情是:女方生育子女后,出现精神问题,后被鉴定为精神残疾二级。后男方在女方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公告开庭并缺席审理,并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一年后,女方得知男方通过诉讼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履行经济帮助的义务。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该义务实质上是夫妻之间抚养义务的延续。由于女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时下落不明,未能到庭,客观上无法向男方主张经济帮助,但并给意味着该项权利的丧失。另外,考虑到男方主要靠打工维持生活,而且有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法院最终做出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经济帮助款2万元的判决。其实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可以向对方寻求“适当的帮助”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本期话题将解读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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