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破产申请
1.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2017年)
2.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宜享有重整申请权。(2016年)
【链接】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即使其担保物价值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担保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
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2013年)
【链接】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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