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限法条磨耳朵(29):管理人的报酬、收回权(总第89期)

2018-08-27 17:15:15 6432
声音简介

四、管理人的报酬

1.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2015年)

2.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2015年)

 

五、收回权

1.出资的收回

1)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股东是以其认缴的出资而不仅是已缴纳的出资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应当要求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2014年)

2)破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出资人以其违反的出资缴纳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6年、2014年)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的收回

1)管理人应当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追缴其在公司发生破产原因后领取的绩效奖金。在对绩效奖金追缴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此形成的债权应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014年)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领取的工资也应予以追缴。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追缴非正常领取的工资后,其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的职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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