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2017年、2013年、2009年)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享有处分权;(形式有权)
(2)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实质无权)
(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015年、2014年、2013年)
3.真实交易关系
(1)票据转让行为应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否则无效。(2014年)
(2)如果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2015年)
【链接】不需要考查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1)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签发;(2)合法票据贴现。
4.无对价取得票据
(1)因税收、继承、赠与等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2014年)
(2)以背书转让的汇票,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2015年)
暖暖小点心
不看3
张秀眉
2019年重大调整
酷酷_dc
老师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