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钱某于2014年7月2日入职某投资咨询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18条约定:不论何种原因离职,未经公司书面同意,钱某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1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生产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不得从事有竞争关系的业务。2015年3月25日钱某因个人原因离职,某投资咨询公司向钱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载明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自2015年3月25日起自动生效。2015年4月8日,钱某进入同业公司工作。某投资咨询公司以钱某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要求钱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停止为同业公司工作、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返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黄河支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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