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证人员的安全保障:
【关联法条】《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法条索引】(《刑诉法》第64条)
只可惜没有如果
危恐黑毒要保护,被害证鉴近亲属,信息音容接住他
听友407482720
作证人员:证人 鉴定人 被害人 及其近亲属
听友403452004
危恐黑毒要保护 信息音容接住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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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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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危害国家安全)恐(恐怖组织犯罪)黑(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毒(毒品犯罪)要保护,信息音容接住他 作证人员的安全保障: 【关联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