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的变通:(1)上级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2)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3)只要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5-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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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数罪就高不就低。 级别管辖的变通: 1.上级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只要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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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数罪或数人就高不就低: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审理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中,一罪或一人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全案由该法院管辖,未成年人案需分案审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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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的变通:上可以审下,下不可审上;数罪或数人,就高不就低
Melanonine
本人自背勿参考:上下级别管辖的变通处理 下不可审上 上可以审下 数罪或数人 就高不就低
Melanonine 回复 @Melanonine:
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 数罪或数人 就高不就低(例外未成年人分案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