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限法条磨耳朵22——股东分红权

2020-07-01 18:00:02 4.1万
声音简介

底限法条22——股东分红权


1.分配多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1)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2012年)

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能否分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链接】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3.何时分配(2020年新增)

1)分配利润的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1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2)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提示】利润分配的完成时间为“决议载明的时间、章程规定的时间、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三者最短的一个。


4.分红权诉讼

1)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2)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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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飛心靈

考前磨耳朵

若璇_zq 回复 @放飛心靈

我也在听!考前不知道看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