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限法条29——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1.不得“代位”,不得“抵销”(2016年)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
(1)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可以“收益”,可以“强执”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
(1)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提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蜉蝣的小虾米
打卡
i兰公子
谢谢小黄老师
听友242890814
突然有个问题 办理退伙或者削减财产份额的结算 是对欠债的合伙人呢?还是对那个不同意转让又不够买的合伙人呀
玖月蝎子 回复 @听友242890814:
肯定是无法偿还债务的那个合伙人啊!
晨晨108 回复 @听友242890814:
乱说
大晴子er 回复 @听友242890814:
不同意的
锦妍6
老师还给我们附了文字!实在是辛苦老师了!谢谢小黄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