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1.代持股协议的效力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代持股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如果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有效。
2.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按约定
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 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2012年)
3.实际出资人的“显名”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得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2012年)
4.名义股东对股权的无权处分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
(1)受让人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善意取得该股权。
(2)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5.未尽出资义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lovelyJ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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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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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友86425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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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叶欧阳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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