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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成考核“过车就罚”,为何还有“罚款指标”? | 快评

新京报浏览:2298

据媒体**近日,国务院第五督察组来到内蒙古自治区一地暗访时发现,当地交警在道路上设置临时检查点。对土进货车逐一拦停,即便驾驶员系着安全带,也已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理由实施处罚。**称,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次数做出了最低数量要求当地部分基层交管部门未完成罚款次数任务对过往货车司机采取***式罚款所谓减量控大指的是削减交通事故总量控制特大的交通事故发生围绕着这个目标近些年来各地交警都在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全力开展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加大排查力度自然会有更多的违法行为被发现进而被处罚因而减量控大。力度加大,与罚款次数上升会有一定相关关系但是当地基层交警部门因此转而考核罚款次数任务这是一种典型的归因错误而且罚款次数任务不能作为考核标准这是有明文规定的1995年以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现了交通违法处罚的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此后公安部又曾多次强调要坚决杜绝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2011年2月公安部专门下发的关于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的意见再次明确规定禁止将罚没款数额。行政居留数等作为执法考评的指标。而根据去年年底财政部发布的罚没财务管理办法,政府预算收入中,罚没收入预算为预测性指标,不作为收入任务指标下达。可以说不能将罚款数额,次数作为执法考核指标。相关政策要求是明确且连贯的纠正违法隶数的考核指标也很可能会带来为了比拼指标而扭曲执法的后果在这次督察组发现的违法案例中驾驶员记者安全带也已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理由实施处罚这是典型的违法处罚面对处罚司机无奈表示习惯了更让行政处罚背后的教育意义荡然无存上级层面的三令五申到了一些基层执法者那里俨然成了耳旁风总之不能让基层交警部门为完成罚款次数任务而罚款这在本质上歪曲了交警执法的目的也使受到处罚的货车司机失去对交规的敬畏不仅起不到减量控大的效果。

反而可能适得其反。当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已经立即对涉事三地警方分管领导做了停止处理,并发出通知,在全区开展规范交通执法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治理工作我们乐见这样的纠偏也需要反思在中央三令五申之下类似违规行为发生的原因以期及时堵住在相关政策制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程序漏洞给货车司机以真正的安全感特约评论员杨明职员

发布时间:2024-05-27 11:4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