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不同的集体建设用地的类型,我国法律对其有着具体的规定,不同的集体建设用地在使用方法、使用权转让在法律规定上有不同的限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
1、集体经营性用地
兴办乡镇、村企业、村民组办企业、个人办企业均可使用所在农民集体组织的经营性用地。申请集体经营性用地,除经集体土地管理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申请人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出资的收益归村民集体。
2、宅基地
村民依法建设住宅使用集体的土地,称为宅基地,是集体建设用地的另一重要类型。宅基地经申请取得,除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外,还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房。随着宅基地改革的推进,从部分试点反馈的信息来看,经过批准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也可以使用集体的土地建设住宅。
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地区,城镇居民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或农民使用其他集体的土地建住宅都是不允许的。
3、公益性设施用地
最后一种类型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学校、通讯、医疗卫生、敬老院、幼儿园、村委会办公室。主要考虑一些道路、水利设施及学校,其用地范围经常跨越多个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使用其他村民小组土地,甚至需要使用到国有土地。不管是使用本集体组织管理的土地,还是其他集体或国有土地都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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