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承包期限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农村村民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根据所承包土地的不同用途,相应的承包期限也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因此,如果农村村民承包的是集体的耕地,那么其最长承包期为30年,在30年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如果承包的是集体的草地或林地,那么最长承包期为50年或70年,在承包期届满后仍然可以延长承包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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