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甚至公司债权人均有权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履行出资义务责任。这是对依法依章程缴纳出资股东的保护,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但是,注意,此种责任的承担主体仅限于公司设立时的瑕疵出资股东自身,而不及于从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继受股份的新股东。道理是这样的:瑕疵股东(简称甲)没履行出资义务,相当于甲欠公司的钱。而购买甲股份的新股东,股款是支付给甲的,无论甲是不是欠公司的出资款,购买甲股份的钱都不跟公司账务发生关系,所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债权人不应向这个新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
简单_i72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受让股权时未进行尽职调查,算不算应该知道的情形 对老师这一期的见解,我持异议
1529564xkhs
如果新股东在继受股份时明知出资人出资期限已届至却未出资,且新股东系零对价受让股份呢?
张庚园律师 回复 @1529564xkhs:
这就会被理解为新老股东恶意串通了。
cfl_001
张律师,我不是学法律的,您讲的课很受益。 这次课我认为有些具体情况还要具体看,不是所有的瑕疵出资都由原股东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比如认缴出资但认缴期未满转让股权的,如果股权转让只是就自己已出资部分来进行转让的,并且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补足出资责任也随同转让,即使是瑕疵出资,那么新股东这时就应履行补足出资义务。您看我理解对不对?
张庚园律师 回复 @cfl_001:
协议中如果约定未实缴的出资由新股东履行,那新股东肯定是需要履行该义务的。
林志城_xz
司法解释四已规定在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受让人对公司及债权人均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认为在不知道,不应当知道情况下也要连带。
1893402fqvb
合同的相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