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为股东瑕疵出资引起诉讼,比如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但迟迟不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或者在下达判决前,该出资人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法院应认定该出资人履行了出资义务。但这里有一个实际问题,诉讼已经发生,相应是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也就随之产生了,不能因为瑕疵出资股东在法院审理期间补办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就将诉讼成本完全转嫁给公司或者其他善良股东,诉讼费、律师费还应当由有过错的股东承担。特别要注意,律师费必须要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明确的约定:“因股东瑕疵出资引起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用由瑕疵出资股东承担”,如果没有类似约定,法院可能会不支持该项请求。由此可见,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关于违约责任的事情是应该细化再细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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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涉诉案件在法院下判前,瑕疵履行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是不是仍需向按时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呢,因为至少瑕疵履行股东是迟延履行了出资义务吧,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人生如戏658
做企业不容易,太多事
张庚园律师 回复 @人生如戏658:
所以需要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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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到知识了~
甜莓茶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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