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里“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就是指发起人。最高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更详细的阐述了这一问题:“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这有些类似旧时的“保甲连坐”制度,碰到无赖的瑕疵出资人,其他发起人就要替他承担责任先了。所以选择合作伙伴跟选老婆是一样一样的,要谨慎哦。
听友217204784
如果当时发起人后来已经不是公司的股东了呢?
1398719qvra
2016年的债权,能否溯及2010至2013年期间偷逃资金的股东?谢谢!
张庚园律师 回复 @1398719qvra:
因抽逃出资而被要求返还出资,这个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最高院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1398719qvra
后期债务能否溯及前任偷逃资金的股东?
侓帅落叶
不是100-3这么简单吧
本王要睡觉了
张律师,如果公司后期新加入的股东,不是发起人,出资责任期限已到,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能否起诉要求补足出资,同时要求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