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中的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担连带责任之后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抽逃出资股东享有追偿权,这是基于侵权的法理而规定的。为保险起见,建议再通过股东协议的形式,约定股东抽逃出资的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在侵权和违约两方面加重抽逃出资责任,会更好的保护守约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听友87482643
朝廷台式别
姜富刚
不错不错
成熟难人
非常通俗易懂
张庚园律师 回复 @成熟难人:
我叫敏敏你有意见
好
晋城馬
不错。懂了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