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上讲,能够自由支配他人财富的人是强者,而自己财富被他人支配的人只能是弱者。公司的特点是"积万家之私乃为天下之公",公司中的小股东一般都是"财富被他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支配者,属于公司中的弱者。因此,法律向弱者适度倾斜不仅仅是保护弱势群体的问题,也是捍卫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对推进资本市场法治实属必要。需要说明的是,大股东未必是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也未必是大股东。尽管一名股东持股比例不高,但具有超强的组织能力和人格魅力或其他力(你懂的),也能够借助表决权信托、代理甚或股东投票的横向联合而荣膺控股股东的地位。弱势大股东(控股权旁落和被阉割的大股东)则为弱势群体,也可以援引《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提供的权利保护与救济措施。
听友92423030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制这本书,阐述的比较详细
张庚园律师 回复 @听友92423030:
我找来看看
伊人墨兰 回复 @听友92423030:
邓江源还是张学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