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当发生关联交易侵害小股东利益时,利用该条款从股东会程序上找问题,是比较有效的维权方法,该方法小股东承担的举证责任较小,容易胜诉。如果从关联交易本身是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方面举证,由于信息的不透明,小股东是很难完成举证任务的。因此,公司成立之初就一定要在公司章程、股东合作协议中非常详实的表述出股东会决议的程序性问题,为日后的维权提供法律依据。
薇薇安小姐
如果关联交易压根没走程序呢?
luckstrong
没有片尾曲还不习惯了
济南散人
乐乐andrew
张庚园律师 回复 @乐乐andrew:
感谢支持!
听友67006421
听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