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法考干货讲解—民法【物权编】(一)

2022-09-17 23:21:1812:13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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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提要】

孳息

1.天然孳息

特征有二

(1)须与原物分离,是独立的物。

(2)系原物依据自然规律所产生的物,收取孳息不会对原物造成破坏。

2.法定孳息

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不使用原本的对价”,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得的奖金(射幸孳息)。注:购买股票所得的收益为投资性收益,而非法定孳息,因为“原本”股权一直被利用。

区分天然孳息法定孳息的意义

1.确定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

2.确定赔偿范围。


物权对外优先效力  

例外:债权优于物权。

1.买卖不破租赁。

2.预告登记(债权物权化)。

3.承包人价款优先权。


物权对内优先效力

1.抵押权VS.抵押权

2.抵押权VS.质权

3.留置VS.抵押/质押


物权变动效力的区分原则

1.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与生效,依照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规则判断。

2.物权变动是否发生,依照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规范判断。

3.因欠缺物权公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会因此受影响。

4.负担行为有效,即产生债的履行效力,也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如一方不履行,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登记/交付生效模式与登记对抗主义模式的区别

登记/交付生效模式

1.不动产所有权:(买卖、赠与等)合同有效+ 登记=所有权转移

2.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不动产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

5.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6.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 记时设立

7.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8.普通动产:(买卖、赠与等)合同有效+交付= 所有权转移

9.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10.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 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1.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无需登记。但是在流转的场合下(互换、转让),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 生效力,未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2.地役权: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 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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