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21 租赁物为虚构,如何认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
【案情】
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自寻出卖人购买机器设备。设备的型号、式样、价款、支付方式均由乙公司自行约定。甲融资公司只需一次性先向乙公司支付机器设备的价款,之后由乙公司按季度向甲公司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仅支付了第一个季度的租金,甲公司追讨无果被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乙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机器设备为甲公司和乙公司虚构。
【问题】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解析】
分析本案的意义在于要知晓: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虚构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时,合同无效。
我国民法典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因为既不同于租赁合同,又不同于借款合同,更不同于有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但又综合了这些合同的优点,具备了独特的融资和融物双重属性,迅速成为与实体经济联系最为密切的金融交易模式,在支持工业企业设备更新、促进农业经济的规模化、推动航运业发展以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使得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国迅猛发展。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有:
一.涉及三方主体和两个合同
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虽然缔约方仅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但是合同的履行却涉及三方主体,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因此,就要涉及两个合同,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有赖于出卖人基于买卖合同的交货义务的履行。
二.租赁物的购买取决于承租人
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这一特征使得融资租赁合同有别于租赁合同。
三.租赁物具有非典型担保的功能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因此,对于出租人而言,虽然租赁物被承租人占有和使用,但承租人对租赁物不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
四.可以约定租赁物权的归属
从融资租赁开始时,承租人对租赁物就享有选择购买权,租赁合同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可以约定为承租人享有。
在我国民法典中新增加规定了:“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因次,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应当无效。甲公司应当诉请确认合同无效来保护自已的权益,而不是诉请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诉请是针对有效合同,而非无效合同。两者的区别又在于,有效合同可以诉求承担违约责任,无效合同却不能。
【适用法律】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冀蓓红
202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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