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5、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与后续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

2021-09-19 23:03:1605:57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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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5、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与后续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

一、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929号,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二、基本案情。

天福利亨公司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

1、宁安农信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562号民事裁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并未执行终结即提起本案诉讼,程序违法。天福利亨公司根据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4民特3号民事裁定,申请拍卖、变卖抵押房产偿还宁安农信社借款合同期内本息。该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7)黑1084执988号执行终结通知书,但实物分割至今无法进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际没有执行终结。宁安农信社于2019年5月28日提起本案诉讼,程序违法。

2、一审法院认定罚息和逾期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有错误,宁安农信社对借款合同到期后的逾期利息有过错,逾期利息是扩大的损失,宁安农信社没有及时止损,就不能对扩大的损失主张权利。

3、宁安农信社作为债权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的目的是继续计算利息,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构成实质违约,不得就扩大的利息主张权利。


三、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是1、宁安农信社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程序违法;2、逾期利息和罚息的截止时间如何认定;3、宁安农信社是否存在怠于行使担保物权、恶意扩大利息的情形。

1、关于宁安农信社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程序违法问题。

借款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诉案件执行完毕后,还存在尚未清偿的债权的,债权人仍享有求偿权,可就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2018)最高法民终562号民事裁定亦释明,宁安农信社可在天福利亨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执行终结后,就其未实现的债权另行提起诉讼。故宁安农信社就双方存在争议的尚未清偿债权提起本案诉讼,系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根据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4执9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案涉抵押财产由宁安农信社和天福利亨公司按份共有,抵偿宁安农信社的资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自裁定送达时起转移,天福利亨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已执行终结。天福利亨公司申请再审称未对抵押财产进行实物分割即不能认定执行终结,缺乏法律依据。对于天福利亨公司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2、关于逾期利息和罚息的截止时间问题。

逾期利息和罚息是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清偿义务,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向贷款人承担的一种违约责任方式。虽然案涉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就如何偿还借款问题进行了协商与诉讼,但截至2019年4月28日案涉借款本金及期内利息方才通过强制执行程序结清,天福利亨公司拖欠本息的违约状态始终处于持续之中,期间因必要的磋商和诉讼程序产生的成本不应由债权人负担。二审判决认定天福利亨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和罚息的截止日期均为2019年4月28日,并无不当。因宁安农信社未就罚息的计算时间问题提出上诉,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罚息截止时间予以维持,处理结果有利于天福利亨公司。天福利亨公司申请再审主张计算逾期利息的截止时间应为(2017)黑1084民特3号民事裁定作出之日,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宁安农信社是否存在怠于行使担保物权、恶意扩大利息的问题。

案涉合同到期后,宁安农信社与天福利亨公司就如何偿还借款问题进行协商并提起诉讼,均是积极行使债权行为。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宁安农信社作为债权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实现债权的方式。在抵押物价值未经双方共同确认的情况下,宁安农信社未径行同意天福利亨公司提出的抵顶清算报告,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对天福利亨公司关于宁安农信社怠于行使担保物权、恶意扩大利息的申请再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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