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到底该如何定罪量刑?

2023-07-26 16:44:3014:35 9172
所属专辑:助你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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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天,被拐儿童孙卓选择原谅收买自己的养父母一事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大家都对是否该拐卖儿童和收买儿童同罪处罚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同时对伦理亲情也发表了不同的看法。其实,大家的说法,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都有能立住脚的方面。但是,我们毕竟是法治社会,还是要遵从国家法律约束,下面,一家之言,我来谈谈自己的认识,供大家对类似事件发表意见时思考。

一般而言,拐卖儿童,涉及拐卖者、被拐儿童、父母、收买被拐儿童者、阻止解救被拐卖儿童者,甚至还包含帮助落户者,这里,拐卖者和阻止被拐卖儿童者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团体。他们之间交织,产生如下法律关系:

拐卖关系: 这个大家都好理解。说的是儿童脱离骨肉至亲保护范围被人贩子带离,从此杳无音信,随后儿童被出售获利。拐卖儿童,在我国,是刑事犯罪,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

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

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

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

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

这里要强调一点,所有的这些行为都是以贩卖为目的。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本法第240条第1款所列的8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8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

收买关系:即收买者从人贩子手中购买孩子,并抚养孩子。这个也是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说到这里,可能有的人就糊涂了,拐卖妇女儿童罪里有收买,这里又把收买妇女儿童单独定罪,是不是立法有瑕疵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前面已经说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收买是为了贩卖,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没有贩卖的意思,是为了和被害人建立婚姻家庭关系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比如与被害者结婚生子,比如把孩子抚养长大等等。

对犯此罪的人在定罪量刑上有适当的考虑。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大家注意,这里的用词是可以,可以减轻也可以不减轻,这个又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了。可能还会有人迷糊,收养儿童,不是国家允许的吗?我想啊,您一定是理解错了法条,您说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的收养,这个收养和收买是两个意思。收养首先对收养的儿童有限制,即()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其次对送养人有限制,即()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再者,对形式有限定,即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说到这里,大家就清楚了吧,区别是征得儿童的监护人同意,并到民政部门登记。又有人问了,那父母将自己的孩子送给人贩子,人贩子以收养的形式处置孩子,这还是犯罪吗?这个情形相对复杂一些,有时间再在其他的解读中作出说明。


当然,在现实中,还有部分人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儿童的,这也是犯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定罪处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落户: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一般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当事人的子女,在出生一个月以后再申报户口的,需要同时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申报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超过12个月以上的,由其父母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应该说,孙卓的遭遇还是蛮幸运的,收买他的人供其读书,让其健康成长。但是,没有血缘关系,没有收养关系,这个孙卓的落户是怎么办理的?说到这儿,说一下我一个朋友的亲身经历,我这个朋友的爱人以人才引进的方式去了上海,落户政策是孩子也可以同时落户,但在办理中发现需要孩子的出生证明。可是,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就得补办,本来以为补办很容易,可是,要到孩子出生的医院出具手续、然后到妇幼保健院办理,妇幼保健院又要父母本人到场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才能进行系统提交审核。我这个朋友是一顿忙乎,总算是把需要的资料都弄全了,才在半个月后获得了补发出生证明。

说这个例子呢,就想说,亲生父母补办出生证明都这么费劲,那这个收买孩子的人是怎么办理的这些手续,在办理过程中是不是存在着另外一些黑色的利益链条?这些是不是也需要重点打击呢?

以上是国家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定罪量刑。

透过法律,作为普通人,我们要知道了,国家是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可是,看到大家在网络上,从孩子心理角度说支持被拐卖孩子的选择,对收买人应当从轻处理,我就很痛心,你们过于泛滥的同情心,是不是从另一个侧面,也助涨了这些拐卖孩子的事情发生呢?

让我说一些事实,大家再释放你的同情心:

杀母卖子案中的哥哥赵永勇接受采访时跟记者讲过,母亲被杀后,他和弟弟一直被人贩子灌药。四个人贩子带着连他和弟弟在内的四个被拐孩子上火车,在去福建的路上,有个很小的孩子一直在哭闹,吵着要回家。人贩子哄不住,在火车行驶过程中,就把孩子夹进了厕所,人贩子从厕所出来后,孩子已经不在了。

人贩子陈莲香团伙,两年拐卖46名儿童,在被警方审讯中交代,他们在贩卖儿童的过程中,杀掉了2个孩子,就是因为孩子已经认得人,要自己的家人,哭闹声太大,他们怕引人注意,把孩子装进麻袋扔进了河里!

最后说说失去孩子的父母。在《孙海洋悲痛的寻子路》中,孙海洋从孩子被拐骗走后寻子开始说起,历数了派出所警员的不作为、各种骗子为了赏钱的无下限,自己的倾家荡产,还有众多寻子父母被迫的互帮互助,每个字都透漏着血泪,大家可以上网搜搜,读一读。

我要说,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孩子找到了,是多么高兴幸福的事情,可是您看到了什么,多少被拐卖的孩子都选择了什么?杨家鑫和妈妈夏先菊在警方的安排下见了一面后,决定还是和养父母一起生活,他至今没有回过四川。更让夏先菊伤心的是,不知何时,儿子已经把她拉黑了。他儿子的信息,她还要和收买者联系才能知晓。被逼无奈之下,对于收买者,夏先菊不打算再去追求他们的责任了。

有两部反映打拐题材的电影,一部是黄渤赵薇主演的《亲爱的》,导演用电影的形式在关注打拐的同时,又从赵薇扮演的养母的角度阐释伦理亲情,引发观影者对解救孩子后的血缘与亲情的冲突,体现了法律和道德的矛盾。另一部是刘德华主演的《失孤》。有人说《失孤》的情节很平淡,没有跌宕起伏;有人说《失孤》的节奏很乱,时而顺畅时而突兀;有人说《失孤》没有泪点,毫不煽情。然而,我觉得,这才是打拐电影的正确打开方式。打拐电影就是要显示现实的无奈,身不由己,哭笑都由不得你,每当你想哭的时候就会被按住眼泪的闸门,同时,也要给人希望,就如同那大片大片绿色一样,是绝望生活中的安慰,仿佛还有无限的希望。但这些都经过了艺术加工,还含有有商业成分,观影者就是看一场电影,去对演员评头论足,又有多少人真正关心被拐走孩子的父母?

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只要涉嫌购买儿童就构成犯罪,即使对待拐卖儿童如亲生子女,也不能改变其行为的违法性,即便最后亲生父母选择谅解,但这也只是量刑环节从轻处罚的一个考量,不影响定罪。可以说,对收买人定较轻的刑罚,是为了让买受人不要迫害被拐卖的孩子,甚至主动联系送孩子回家。可是,对收买人判处较轻的刑法,还是让很多人加入到买孩子的行列,更加助长了拐卖人的气焰。所以,我赞同拐卖者和收买者量刑相匹配!

说在后面,用公安部有关负责人的话做结尾,拐卖儿童案件一天未破、失踪被拐儿童一天未被找回,公安机关就将竭尽全力查找到底。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对各类拐卖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创新战法打法,完善长效机制,不断将“团圆”行动向纵深推进,切实保障儿童妇女合法权益。希望社会各界继续支持参与打拐反拐工作,加强反拐宣传,及时提供线索,努力让更多被拐人员早日实现团圆回家梦。


用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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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瑰酱_R

支持!大律师声音也很好听

勇叔法言 回复 @玫瑰酱_R

谢谢鼓励

義胆禅心

人贩子是最恨人的一种犯罪,必须要重罪。

听友383115389

👍👍👍👍👏👏

1369233aykz

和人贩子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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