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女被亲生父亲侵犯的启示:该如何不让这种悲剧重演?

2024-01-17 10:25:3825:09 4.4万
所属专辑:助你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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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了一则新闻,毁了我的三观,亲生父亲强制猥亵、强奸自己的女儿,看过之后,禁不住怒发冲冠,禽兽不过如此!本音频内容很长,请您耐心听下去。

综合网络资料,事情是这样的:1998年,已在深圳打拼数年的汤某涛,与身在老家的妻子刘畅离婚,法院判决汤某涛每月应付150元抚养费。但据刘畅回忆,汤某涛从未履约,四五年间,总共也就收到过300块。汤小甜12岁时考入县重点高中,刘畅一度希望女儿能够进入中科大少年班。为此,在分科时要求她选择理科。然而,跟不上理科班脚步的汤小甜,最终只考取了一所民办三本院校。大一的寒假,为了索要学费,汤小甜前往深圳。

在汤某涛的宿舍里,汤小甜脱下外套,只穿一件秋衣入睡。那时还没人告诉过她,15岁的女孩,已经到了该穿文胸的年纪。迷迷糊糊间,汤小甜感到有人从背后躺在了身边,摸她的胸部。我没有反抗,脑子也没办法处理这个信息。汤小甜还是打电话向母亲求助。那是你亲爹,没事。母亲这样回复。没多久,身为医生的汤某涛,又发现汤小甜患上了霉菌性阴道炎。治疗需要在患处塞栓剂,疗程共20多次。他说我年纪太小,自己塞药会捅破处女膜,对以后嫁人不好,所以由他帮我塞。汤小甜依旧问了母亲,母亲回答:他是医生,没事的。最初,汤某涛告诉她,我对你只是医生对待患者的态度,而且我会很小心,你和别的患者不一样。你看,我的下面都没有翘起来。但当父亲塞药时,汤小甜还是感到不对劲,比如塞药时间过长,塞进去的除了药物还有手指。

此后,猥亵的情节继续在许多个寒暑假上演,她细弱的反抗也被一次次打压。201110月,汤某涛来到了汤小甜的大学,在河边,17岁的汤小甜录下了两人的对话。在这段录音里,汤某涛提到了性,说自己半夜做春梦老梦到你;提到了接下来的安排,寒假时到爸爸那儿去,爸爸不会把你搞痛,轻轻地,爱护好我的女儿;还有对女儿的”——“不要死板教条,爸爸光着身子走去走来的,是让你知道男人,怕你被别人骗了、害了。他还跟汤小甜说,就算爸爸现在去坐牢,你一分钱都没有,而且名声还难听。” 15岁到18岁之间,汤小甜无数次想过自杀。猥亵依旧每天都在发生,有时是白天,有时在夜晚。她曾求助过大学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老师讲述自己遭到父亲性骚扰,但老师却建议她接纳父亲。她也曾向亲近的同学朋友倾诉,但除了一时的同仇敌忾,更多的是消极反馈,这事儿你自己处理吧。汤小甜的精神状态一度非常糟糕。

2012年的研考,汤小甜每天从早到晚学习,最终考上了研究生。20134月,因为得了急性胆结石需要做手术,汤某涛联系了汤小甜陪床看护。汤小甜说,也许是急需读研的第一笔费用,也许是对父爱还有幻想,我前往郑州的医院,陪他做手术。在医院的病床上,汤某涛再次猥亵了她;数周后,在姑姑家儿子的床上,汤某涛对她实施了侵入式性行为。此后,又多次提出性要求,没有得逞。

时隔多年,汤小甜选择报案。得知汤小甜报案,曾经被她视为父亲替代者的三叔给她打了一通电话。他告诉汤小甜,亲情大于一切。并发来一连串语音和文字,要求汤小甜归还曾经接济她的费用,指责她不该到处炫耀你老爹坐牢到处说你被强奸。汤小甜的妈妈刘畅知道这件事后,第一反应是,凭什么要还给他钱。汤小甜问道:妈妈,你什么时候才会在乎我的尊严?

2021年1218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立案,随即对汤某涛发出刑事传唤通知。汤某涛承认了2009年至2014年对汤小甜进行过侵入式性行为,并在此前多次触摸尚未成年的女儿的隐私部位。但他坚称这不是犯罪

汤小甜说,如果是现在,15岁的自己会立刻寻求法律帮助、固定证据、报警,但是那时,没人告诉她。我孤立无援,没有勇气不读书,也没有勇气面对揭穿后的异样眼光。

听了这段叙述,我想大家一定心情很沉痛,那这起事件又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启示,又该如何不让这样的悲剧再次上演呢?

一、要在各阶段学习中增强法律知识普及。

今年那,是国家第八个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2021--2025)的第二年,国家八五普法规划指出,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教育引导青少年从小养成尊法守法习惯。充实完善法治教育教材相关内容,增加法治知识在中考、高考中的内容占比。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推广法治实践教学和案例教学。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学习宣传。进一步完善政府、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新格局。

诚然,现在的学校对法治教育已经给予了一定的重视,但是我觉得还是不够。就以我孩子就读的小学、初中、高中来说,作为法律人,我也有幸到孩子的学校进行过普法教育,但是都是针对校园欺凌临时增加的法治课堂,缺乏系统性制度性的法律安排。也有的同事,主动和学校联系普法事宜,学校以种种借口不予理会。大多数学校认为,法律知识不是考试的重点内容,没有必要浪费更多的精力在这上面,孩子们还是要加强主科的学习。事件中的汤小甜,完整的经历了我国教育的各个阶段,甚至成为了研究生,从汤小甜经历的年段来看,正是国家第四个普法教育规划时间内,相关的法律虽然没有现在完备,但是对青少年保护的法律法规是健全的,各阶段,学校也在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但是为什么没有人给汤小甜指导呢?小学、初中、高中,难道一点点刑法的知识都不宣传吗?尤其可恶的是大学时期学校的心里辅导教师,还让汤小甜接纳父亲,这是我们法治社会的大学教师该有的素质吗?战国··孟轲《孟子·离娄上:"男女授受不亲,礼也。"中国古代就有“男女授受不亲”的礼教,难道今人还不如古代之人吗?当然有人也会反驳我,古代乱伦不也就是道德范畴吗?那我问一下,您听说过多少父女乱伦的例子,有的都是舅舅外甥女、儿子娶父亲的妾,公公娶儿媳,再有近代也就是强奸养女,哪个是父女至亲发生?古人都知这是人类最核心最核心的道德标准,这个汤某涛道德出位,天理难容!而且,《明律集解.户婚》:若收祖父妾及伯叔母者,各斩。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皆绞。也就是说,在朱元璋和他的后代们统治时期,各种形式的收继婚、转房婚(乱伦的一部分)都是死罪。

听了本音频,大家还有还在含大学教育在内子女的,都回家问问,学校有没有专项的法律知识学习计划,到现在为止,都普及了什么法律法规知识,我想结果肯定会让你们失望的。

二、性教育要从娃娃抓起。

很多家长谈性色变,仿佛洪水猛兽,说不得。殊不知,孩子来到世间,有很多东西需要了解,他们对这个世界充满着好奇。越是家长、学校隐晦的,越是反而引起他们的最大兴趣。男女的生理构造是不同的,这个从直观上就可以看出来,小男孩小女孩对这一点当然好奇,强烈的求知欲让他们想方设法了解,甚至铤而走险,我小学时,四年级的同学就有偷窥女厕所的,被学校抓住,开除了学籍,留下孩子家长一生的自责和悔恨!要是家长和孩子说了一些生理构造的事情,是不是结果就不一样了呢?上初中时,学校有生理卫生课,等到降到男女生理构造时,那一章竟然奇迹般消失了在开学发新书的时候就被学校给撕去了,对此,学校也没有说法。有同学通过其他途径找到那一章,好家伙,男生女生都借着看,可见这种事情是不能堵,是要疏的。绝大多数的青少年往往是自学成才,因为父母不曾与自己探讨过性问题。事件中的汤小甜,都15岁了,还不知道该穿文胸了,被父亲抚摸胸部,也不知道怎么应对,向母亲请教,母亲竟然说,那是父亲,没什么了事。我不知道这位母亲,到底知不知道隐私,到底懂不懂法,15岁的女孩子,隐私部位怎么能让人随便碰触?假如那时她严重的和女儿讲,或者警告她那个前夫,而不是当做一个可有可无的事情略过,是不是就可以避免汤小甜最终被强奸的不幸呢!?我们家里就对这方面比较开放,孩子妈妈和我也不避讳男女的话题,从小就告诉孩子男女结构的不一样,告诉孩子不被侵害,也不去侵害女孩子,自重自爱,做一个健康的孩子。给大家个建议,幼儿期,家长们对男宝女宝性器官的差别和“我是从哪里来的”这些问题坦然相告,不必忌讳,可以买一些绘本和孩子一起阅读。孩子610岁,要教给孩子有关性卫生的基本知识,学会保持性器官的卫生。孩子青春期,要鼓励孩子有事情和家长说(比如男孩子勃起、梦遗;女孩子乳房发育、来例假等),还要让孩子正确理解什么是性伤害,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心理负担,影响学习和生活,甚至被毒害。其实,早在2011年,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就明确要求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可是,从目前来看,收效不明显。

三、受类似侵害的孩子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有人会说了,都时隔那么久了,早过诉讼时效了。这里给大家普及一下,我国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最长是二十年。事件中的汤小甜时隔11年(以猥亵的时长,强奸是9年)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最长保护期。

应该说,汤小甜能够诉诸法律讨说法,这个值得点赞!其实,大家也都知道,她能走出这一步有多难,一方面,她要客服自己的内心。被亲生父亲强制猥亵甚至性侵,对于一个女孩子来说,是多么无助的事情,是她最不想舔舐的伤口。而且她还患上了抑郁症;一方面,她要承受来自家族的不解。就说汤小甜准备维护自己的权益,可是和自己关系亲近的三叔竟然告诉她,“亲情大于一切,指责她不该到处炫耀你老爹坐牢到处说你被强奸。” 诚然,这种事情,是家丑,除了承担法律责任外,家族还要考虑承担社会人的指指点点,对家族其他人的影响,但是,犯法了就是犯法了,你们纵容包庇,受害的也许还会有其他人,那时,你们的良心不受谴责吗?亲属远离她,越来越孤独,好在有男朋友一直坚定的支持她,保护她,走出这一步,不知道其家族亲属以后会对她采取什么态度;另一方面,还有来自社会的评价。被自己的亲生父亲性侵,只要一曝光,工作单位的同事,网上的广大网友,都会以一种另类的眼光看待她,指指点点是不可避免的。以后如何工作生活,这些也都需要考虑。

我要说,坚强的女孩子必然会得到法律和社会的公正对待!咱们来梳理一下国家法律对类似情况的法律法规,方便大家维护合法权益。

首先,关于强制猥亵。大家可以听听本专辑《上海地铁一老人坐女子大腿抢座,涉嫌性骚扰?》、《南京地铁一女子掌掴猥亵其男子三分钟,应该承担责任吗?》两个音频,涉及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其次,关于强奸。《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个大家都好理解。刑法还规定了一个罪名,就是第二百三十六条 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是在实践中,往往就有不少人利用法律对年龄规定的这一漏洞,采取诱骗、哄骗的手段,引导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女性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这些人往往是与未成年人女性关系比较亲近的人,比如父亲、老师、医生等,这些人利用自身的身份优势,和长期与未成年女性接触的机会,诱骗或者是哄骗未成年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实际上,具有这类特殊职责的人员呢,与未成年人之间,基于前者的特殊职责及双方年龄、地位、身份等的不对等关系,二者之间易形成一种隐性强制状态。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对其照护的未成年女性即使不使用明显的强制手段,也足以达到压制对方表达真实意志的强制效果。所以,这类人员只要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关系,不管是否有未成年女性同意,都构成刑事犯罪。这就是立法的意图。而本起事件,就是属于这个情况。同时,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关于从业禁止措施的规定,禁止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预防其对未成年人再次实施犯罪。两条遥相呼应,对此类人员构成了一定的威慑。近期,还真就发生了这样的案件,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行业以及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大家感兴趣,可以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查查看看。那汤小甜的的这个事件,其父亲到底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还是强奸罪?通过上述分析,因为汤没有同意的意思表示,都是其父亲家暴以及各种威胁,违背其意愿进行的,汤被侵犯是17岁,已经超出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年龄范畴,所以只构成强奸罪。

再次,关于其他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四条 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还有第40-45条,都是和未成年有关的处罚。大家可以上网搜一下。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还有第四章人身保护令的规定,大家自学吧。

《刑法》中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暴力性犯罪。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当然,还有一些法律法规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就不一一列举了,重点涉及的就是上述的法条。大家认真听听,记下来,防备不时之需。

说在后面,本音频之所以录制较长,是因为,作为家长,希望借此,告知广大的网民,少男少女对性的好奇是正常的,要采取适当的方式疏导,同时,他们的权益更是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家庭、学校、社会都负有义务。希望汤小甜今后的日子充满阳光,也期望这样的事情不再重现!


用户评论

表情0/300

远山近水376

从上到下都是没有底线的社会。

听友383116403

一群混蛋

看得见风景的房屋

听了这段又让我想起了最近几天很火很虐心的“刘学州事件”有的人真的不配拥有“人”的资格,更别提为人父母……

勇叔法言 回复 @看得见风景的房屋

做了这两期音频,感觉很压抑

听友265111817

这样的父亲该死

听友224293945

听了气的我心跳加速。怎么有这样的父母。太垃圾了。这个孩子怎么这么背,没有碰到愿意帮助他的人。不可思议。老师、同学都这样呀

勇叔法言 回复 @听友224293945

确实挺难理解的,老师都没有遇到一个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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