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咱们谈一谈依法纳税。今天谈的比较多,大家耐住性子,认真听一听。
税收是国家(政府)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它体现了一定社会制度下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依法缴税是公民的义务。但是,总有一些人利用各种特权,逃避缴税,这不,又被爆出了这么一个事,也引发了网友热议。
前期,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
发现朱宸慧(微博ID:雪梨Cherie)、林珊珊(微博ID:林珊珊_Sunny)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经查,朱宸慧、林珊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两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朱宸慧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6555.31万元,对林珊珊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2767.25万元。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朱宸慧、林珊珊下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依法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可以说,名人(主要是娱乐圈)逃税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大家都知道,著名女星刘晓庆(就是演武则天的那位大姐)。2002年,北京市地税局认定刘晓庆的公司偷逃税1458.3万元,除追缴税款外还加收滞纳金573万元。不仅如此,刘晓庆也因此过了422天的牢狱生活,后被姜文保释出狱。无独有偶,还是扮演过武则天的,范冰冰,大家可能更熟悉一些,也逃税了,而且数额巨大。 2018年,同样被税务部门认定其控制的公司逃税漏税2.55亿元,罚款5.96亿元,滞纳金0.33亿元,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就要问了,怎么都是逃税,结果却不同呢?
这就有必要跟大家解释一下了。这里涉及刑法的修正问题。在《刑法》中,逃税罪以前叫偷税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此条文进行修正,将偷税罪罪名修改为逃税罪。同时,《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初次违法免罪规定。
刘晓庆案是在2002年,适用1997年《刑法》,当时没有首次违法免罪规定,只要查到是偷税漏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就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而范冰冰案发2018年,适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
1997年《刑法》第201条【偷税罪】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009年《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009年之后,偷逃税款初犯之人只要态度良好缴税认罚,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范冰冰偷逃税款数亿元,罚款是依法,不判刑也是依法。
各位,大家都知道,刑法是限制人身自由乃至剥夺生命的重法,以其严厉性,它对于个人的警示性也最强。刑法修正案七将罪名修改,并且增加了初次违法免罪的规定,这就给了一些人钻空子的机会。虽然说国家增设这个规定,也是为了尽量多收税保障民生,可是效果并不好,你看,刘晓庆2002年犯罪后,在较长一段时期内,这些名人都很谨慎,没有再爆出重大逃税的。而范冰冰事件出来后,仅仅不到3年,就又爆出重大逃税事件,而且不止一起,效果对比,一目了然。按照刑法修正案之后的201条第二款就没有刑事处罚的威慑性。你没有找我,找我时就补交,这就造成了现在的很多名人有恃无恐。法律的想法是对的,当时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发点没有错,但是通过实践证明,错了,不符合中国实际。所以,我还是建议国家在针对逃税问题上,要么从刑法上修改条文,去除所谓的初次违法免罪的规定,毕竟这个初次就很容易被人为认定化。要么就是修改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将罚款的数额提高到5-10倍,只有增强罚则,才能让这些人收敛,不能让我们这些工薪阶层各种税单位代扣代缴,不差国家一分,而有些特权的人却逃避大量税费,而不受到应有的惩处。
这里还要提一下避税。避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将纳税义务减至最低限度的行为。一般认为,避税与逃税存在原则差别,即后者属于非法行为,而前者并不违法,它只是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法中的漏洞,少纳或不纳税款而已。避税方式可分为两大层次: 低层次的避税可以是选用合法手段减少或避开纳税,如利用税法允许的另一种税率或另一种估算应税所得的方法;或者是拒绝购买含税的商品等。
避税虽然没有违反现有法律法规,但其危害性却不能忽视。避税行为直接导致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侵犯了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使其公正性、严肃性受到影响。避税行为的出现对于社会公德及道德造成不良侵害,使诚信纳税受到威胁,造成守法经营在市场竞争上处于不利地位。
说在后面,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我们要倡导的是合法挣钱,挣多多的钱,并且履行好公民的纳税义务,这样我们的国家才能有财力改善民生,进行前沿科技研发,才能更加富强!
摩雲金翅_
主播口才不错
勇叔法言 回复 @摩雲金翅_:
谢谢
曾经灰姑娘
对化学感兴趣的小朋友,可以来听听清华老胡博士的喜马拉雅趣味化学科普《元素咖啡》~
水城之鱼
逃税的代价太低了,如果可以加点量刑力度估计逃税的就会少很多
勇叔法言 回复 @水城之鱼:
观点相同
锦绣小姐
支持取消首次不判刑或者加大罚款力度!!!
勇叔法言 回复 @锦绣小姐:
感谢
勇叔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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