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卫生检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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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主要作用为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