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谭某基于与A市水务局签订的《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向A市水务局缴纳了河砂出让费和履约保证金,A市水务局对此应当予以返还。谭某和A市水务局明知《矿产资源法》规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定主管机关”,却在A市水务局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情况下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双方都存在过错。因此,谭某为履行合同购置设备、搭建工棚和修建道路等所产生的各种损失,应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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