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编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2022-09-24 14:37:4608:14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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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

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

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

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略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

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

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

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

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

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

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权利人、利害关系

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利害关系人不得公

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

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

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

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

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

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

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

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

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

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

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的费用】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

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节 动 产 交 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

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

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

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

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

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 他 规 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

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

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

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非因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处分依

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

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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