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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原文
我们今天想讲一讲逃税罪中的初犯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个逃税罪以前他的名字不叫逃税罪,以前它的名字叫做偷税罪,偷东西的偷。但是在刑法修正案七,也就是2009年,我们把偷税罪改成了逃税罪。
为什么要把这个名字改了呢?因为“偷”顾名思义是从国家里偷东西,但是逃税在本质上是我本来应该交给国家的钱,我没有交,所以他和偷东西还是不太一样的。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最后改成了逃税罪,修改它的一个重要的立法宗旨,就是慢慢的认识到,逃税是社会生活中一种很常见的违法行为。在适用刑法的立场上应该保持足够的慎重。
但,根据1997年刑法条文的规定,只要你偷逃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占到了应纳税款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块钱以上,就可以构成偷税罪。
大家想一想,第一,你只要逃税了1万块钱一张,当然,1万块钱以上占到了应纳税额的10%以上,它采取的是一个数额加比例的方式。第一,数额你的偷税额度是1万块钱,你的比例占到了应纳税额的10%,只要符合这两个标准,就可以构成犯罪。
这个规定其实是挺可怕的。因为在某种意义上,这其实会导致很多的人,都会处于这种犯罪的威慑之下。
你想10%、1万。其实对很多人而言,对很多企业而言,他轻轻松松就可以构成,这就会导致只要你办企业,都有可能受到这种逃税罪,当时叫做偷税罪的这样一种罪责,甚至也会导致有人利用这种犯罪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
张三的企业跟李四的企业有仇,我现在就举报理事企业偷税,甚至在企业内部也会发现股东利用刑法权来打击竞争对手。
两个股东PK, A股东知道这个企业经常有一些税收上的不干净,所以A股东就直接到公安机关去举报,说 B股东涉嫌偷税,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因为许许多多的企业家都可能处于偷税罪的打击之下,打谁不打谁,这就不可避免的会造成一种选择性执法。
而大家知道选择性执法最大的弊端就在于他给了我们司法机关几乎是无限的权利。
我看谁不顺眼,我就可以用这个罪名来支撑。大家知道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这种选择性执法,它就会导致权力不受约束。因为许许多多的人似乎都涉嫌犯罪,我打谁不打谁呢,那不就是司法机关说了算吗?在一种普遍违法的状态下,司法机关拥有了庞大的选择权。
第二方面,它其实也会导致法律的正义性受到质疑。因为犯罪的人实在是太多了,几乎每一个人都会办企业,我都在想我有没有可能会涉嫌犯罪。如果你会涉嫌犯罪,我也会涉嫌犯罪,大家就会稀松平常,法律的正义性就会大打折扣。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2009年我们对逃税罪作出了重大的修改。
首先是把1万块钱数额给删掉了,不再采取数额加比例的这种立法模式。刚才我们说过以前的法律是数额加比例,只要数额占到应纳税款的10%以上,并且逃税数额1万块钱以上,即可以构成逃税罪。
现在只要求达到逃税的数额较大,就可以构成犯罪。这种逃税的数额较大,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只要5万块钱,就可以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在5万块钱以上就可以达到犯罪标准。
同时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我们增加了一种叫做初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什么叫做初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呢?他说如果纳税人他的逃税是初犯,那么,就可以不予追究这种刑事责任。换言之,也就是对大部分的企业家,他的逃税本身首先是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无论他逃税数额有多大,只要他的逃税是初次逃税,那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了,我们说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他也不是说无条件的不予追究,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他还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有哪些条件呢?首先你纳税人在犯逃税罪之后,你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你要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同时有两种例外,第一种例外,如果你在这次逃税行为以前的5年内,曾经因为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以上的,肯定就不能适用这个规则了。
因为我们必须是限定初犯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你小子在5年内就曾经犯过逃税罪,或者在5年内因为逃税给予两次行政处罚,那就不得适用这个规定。所以这个规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它使得逃税罪在企业家头上的一个达摩克利斯之剑逐渐的被夺去。
因为逃税我们首先是把它作为一种行政部法,那么在严重的情况下,我们再把它作为一种刑事部分。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前段时间会出现某著名女星,虽然逃税数额惊人,但是最终没有以犯罪论处。它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它是初犯。
灯火阑珊_bjs
呵呵,五万
壞牙DeeDee
冰冰这么大的金额逃的肯定不是一次交易的税,可是从业二十多年来,逃税数百起的惯犯,难道说第一次被抓到才算是第一次犯罪吗?
水中捞_月
之前没抓到都算初犯
i乐和
罪刑法定,无可厚非。
凌寒之劲草
逃税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违法,应由税务部门处罚。刑法应该保持谦抑性,司法机关不能伸手太长,去管理未经税务部门处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