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语:格式
昨天早会中提到的关于“初次”该如何定义的问题,我觉得按照从出生之日起第一次计算比较合理,因为这样更符合保险学的基本原理。
不过确实,到底是从出生算,还是从合同生效算,并不是每家公司的合同当中都会明确。那如果客户和保险公司产生分歧该怎么办呢?
这就涉及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概念: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叫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个人购买的保险合同,通常都是格式合同。
《合同法》中规定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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