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管基强、薛秀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管基强、薛秀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四川省巨洋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洋集团或公司)相关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资产评估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市场法评估存在问题
一是未充分考虑被评估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处于在建状态、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影响,采用市场法评分的依据不足。二是用于比较的市场交易案例的基本信息缺失,选取的比较案例与评估对象可比性较低,未说明相似案例在同一基准日市场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三是未考虑选取的评估基准对象与其他被评估房产存在的差异。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二、收益法评估存在问题
对固定资产(自营酒店)采用收益法评估时,部分收入、成本、费用的数据未见取值依据,也未见评定估算的相关过程。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资产评估报告存在问题
一是未披露被评估的相关资产尚未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书。二是未披露被评估的相关资产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已被抵押给金融机构。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以上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管基强、薛秀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评估执业质量。同时,督促相关注册资产评估师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评估工作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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