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结

2023-03-10 08:43:2113:21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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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刑法这一本书的最大的框架是什么呢?
柏浪涛老师的刑法攻略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讲刑法定罪量刑刑罚的一般原理,分论是从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保护的角度规定具体的罪名。
1、刑法论
刑法论就是在讲刑法这个部门法怎样实现它的机能,何时何地何人的犯罪行为可以由我国刑法管辖,在适用刑法,实现刑法机能的过程中,要依据一定的解释规则对刑法文本作出解释,并且要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
2、犯罪构成
刑法定罪的具体思考步骤是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推理方法是司法三段论推理。
3、客观要件一:行为主体
犯罪行为,可以是自然人作为主体,可以是以一个单位作为整体实施犯罪,对主体的判断只是客观阶层的问题。
4、客观要件二:行为
我们要审查,什么样的行为是危害行为,怎么去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危害行为?消极的不作为犯罪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不作为的判断中,真正不作为犯由刑法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有作为义务?
5、客观要件三:结果
一个危害行为产生危险流后,随着时间的向前推进,会发展为实害结果,发展过程中危险状态逐渐由抽象危险发展到具体危险进一步发展为实害结果。根据危险流发展的程度划分罪名的分类,是一个危害行为发展到何种程度即成立犯罪或犯罪既遂。结果加重犯因其刑法明文规定以及要求加重结果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的特性尤为重要。
6、客观要件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主要解决一个实害结果的发生归属于哪一个实行行为更加公平合理的问题。行为对法益制造危险,并现实化为实害结果后,需要从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价两个层面判断归属因果关系是否合理。不同类型的犯罪因为危险流发展历程的差别而导致判断的步骤有所不同。介入因素是不同时间点或者说叫间隔稍长的时间后进入到原有危险流的另外一个危险流,通过对这个危险流性质的判断进一步判断因果关系。事实无法查明的案件要看行为人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大原则是如果不是共同犯罪就事实存疑时按有利于被告人处理,构成共同犯罪则无须查明,适用共同正犯的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
7、(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一个行为具备客观要件后,只是暂时表明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如果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阻却事由,那么便不必再判断责任阶层,直接得出无罪的结论。即制止不法侵害,反击危险源;为躲避不法侵害,不得已损害第三人;被害人同意他人加害自己;自救;有法律依据的法令行为等均可以作为阻却事由,阻却违法性。
8、主观条件
客观要件已具备的情况下,明知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且主观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就是故意犯罪,明知可能发生却自以为是就是过于自信过失,本应预见却疏忽而未能避免就是疏忽大意过失,无罪过事件就是无法预见或者预见到也无法避免的结果,并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意愿。事实认识错误是主观想法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时,此时,行为人是否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9、(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主观要件判断完后,如果行为人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上的免责条件则可直接判定行为人不具有可谴责性。进一步如果一个行为人不具备前述免责条件,还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干的事,在刑法上是被禁止的,以及行为人是否应该被期待作出合法行为。
10、犯罪形态
一个犯罪在危险流发展的时间轴上,因为自愿或非自愿的原因进入到终局性的形态。预备、未遂、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的终局性形态,既遂是犯罪完成的终局性形态。一个犯罪只能有一个终局形态。
11、共同犯罪
如果两个人共同去犯罪,一起制造违法事实,一起实施实行行为就是共同正犯,支配别人干就是间接正犯,没动手只故意引起就是教唆犯。故意帮忙促进正犯犯罪就是帮助犯,中途才加入就是承继的共同犯罪,一厢情愿的加入就是片面的共犯。不管怎么干,在共同制造的违法事实范围内都具有违法的连带性,但责任分别评价。当触及共同犯罪时,诸如特殊身份、不作为犯、实行过限、认识错误、犯罪形态等内容都有了特殊的判断规则。
12、罪数
当一个或数个犯罪行为,触犯了不同数量的具体罪名时,如何确定罪名,作出评价或处罚?大原则是为了保障人权不能重复评价,包括一个行为只评价一次,一个结果也只评价一次。为了保护法益不得遗漏评价,数个行为侵犯数个法益,触犯数个罪名,原则应数罪并罚。但例外的如果有法条依据如结合犯、集合犯或者有充分理由如吸收犯、牵连犯,可以作一罪处理。
13、刑罚的体系
刑罚的体系通过设置从训诫、到剥夺财产、剥夺自由、剥夺生命等各个等级的刑罚措施,实现对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施加一定的法律后果。
14、刑罚的数量
司法机关在给犯罪人定罪量刑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相关因素,这些情节影响该罪名的刑罚区间内的裁量。自首立功从轻减轻、累犯从重加重。犯数罪则在分别对每一个罪名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原则处理。满足一定条件可以附条件的执行缓刑。
15、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经过判决,执行刑罚的过程中,满足一定情节,可以对犯人减刑或假释。如果一个犯罪事实发生后,出现如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形,国家的刑罚权就消灭了,也就是不能再追究犯罪人了。
16、分论概说
刑法分论是由很多具体罪名组成,具体罪名可以归为很多类型。在学习的时候要抓主要罪名的行为公式,对比总结类似罪名,在记住正常原理的同时还要记住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一个规定如果取消了也不影响处理某种情形,就是注意规定,取消了处理就会有变化就是法律拟制。
17、人身犯罪
刑法通过设立人身犯罪罪名,保护具有人身专属性的相关权利。从名誉、隐私、住宅安宁到身体健康、人身自由甚至生命,还有性自主,婚姻相关权利等等。
18、财产犯罪
刑法通过设立财产犯罪罪名保护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事实。通过破坏他人占有的手段、暴力程度的不同以及被害人所做的反应等区分为侵占、盗窃、抢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如果行为对象是单位的财产,则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进行保护。
19、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通过设置危害公共安全罪名,从犯罪的方法,犯罪对象,犯罪形式,犯罪工具等等方面保护社会公众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被侵犯。
20、经济犯罪
刑法设置经济犯罪罪名从市场经济的主体、各种产品、知识产权、正常的经营秩序托各方面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同时也对金融机构的财产,金融领域的管理秩序,税收制度等方面进行保护,从而保障市场经济的秩序。
21、社会秩序犯罪
刑法设置社会秩序犯罪罪名是从保护社会管理制度,司法制度,文物管理制度、公共卫生制度、环境制度、毒品管理制度、卖淫相关及淫秽物品相关管理制度不受犯罪行为破坏和侵犯的角度去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2、贪污贿赂罪
刑法设置贪污贿赂罪名是因为国家的财产不容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国家赋予的权力不容任何人拿来与别人做权钱交易。
23、渎职罪
渎职罪主要是针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国家赋予的司法权过程中错误行使职权的犯罪行为。
24、危害国家安全罪
最后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这样自己总结完后,在拿过来目录和知识体系图,你会发现你的思路会变得更加清晰,把这个内容背下来,这个就是你考试的基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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