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公安部令第一百五十号发布,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促进公安机关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行政赔偿案件,刑事赔偿案件和刑事赔偿复议案件。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规范,高效,有错必究的原则。第四条公安机关法治部门是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接收赔偿申请,审查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二,接收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审查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三接收并审查支付赔偿费用申请。接收并审查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复核申请。四参加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活动。五,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接收并审查对追偿赔偿费用不服的
声音简介
音频列表
- 2023-06
- 2023-06
- 2023-06
- 2023-05
- 2023-05
- 2023-05
- 2023-05
- 2023-04
- 2023-04
- 2023-04
查看更多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