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的具体表现:
1.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可以改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4.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不得增加或延长禁止令;
6.不得增加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7.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
8.二审发回重审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检察院补充起诉外,原审也不得加刑;
9.如果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依照审监程序重新审。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401、4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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