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加配偶名在婚前所购预售房上,算共有财产吗"2013年11月20日,案外人单某海(系原告单某之父)向义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坐落于义乌市的含车位的荷塘月色房屋。2013年12月25日,荷塘月色房屋的购房合同从单某海更名至原告单某名下。开发商向单某开具了金额为403.2万元的发票。2015年10月8日,单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15年10月12日,夫妇俩与义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变更合同备案协议》。2015年10月14日,义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单某夫妇为购房人办理位于义乌市产的预售备案,并注明建筑面积为274.6平方米,备案金额为3,765,500元。2015年10月15日,单某婚前的义乌市金桥人家房屋也加了李某名字,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2015年12月30日,单某在购房合同上添加了李某的名字,开发商重新开具了金额为376.55万元的发票。2017年6月21日,李某起诉离婚被驳回,2018年4月8日,李某再次起诉离婚,单某答辩称在义乌市荷塘月色房屋的购房合同上添名,系将部分房产份额赠与李某的行为,要求撤销将上述房产对李某的赠与。2018年7月23日,义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了处理。法院认为,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实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加名行为,是一种赠与。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的,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本案中,单某在购房合同上添加被告李某的名字,是把李某作为该房产的共有人,李某的目的也是取得房产共有权人的地位,核心是获得房产权利。案涉房产在义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预售备案,但未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故对单某请求撤销对李某的房产赠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撤销单某对李某义乌市荷塘月色房屋的赠与。本案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因此,适用的时当时的《婚姻法》及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而民法典第658条仍然沿用了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因为购买的是期房,仅办理了预告登记,尚未办理房产证,因此,法院据此认定赠与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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