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名叫乐悠悠的微信朋友提出了一个问题,建筑服务工程进度,会计收入与合同约定不一致,销售额如何确定?销售额如何确定?我们先来看一下税法上面的有关规定。财税2016年36号文件的附件一的第45条关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三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什么是收取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完成之后收到款项,什么是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它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是书面合同当中没有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三天,或者是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还有一点非常的重要,就是说的建筑服务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根据我刚才所说的这些税法上面的相关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时候,按照工程进度,在会计上确认收入,与按照合同约定收到款项不一致,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为准,来确认销售额。关于这个问题我就答疑到这。
Polly22
非常好
Jessica559
辛苦了老师
Victoria229
老师我平日里有很多问题,如何向您提问呢
Thera31
比较清楚
Richard1234
很不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