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记分执行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对机动车驾驶人做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你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关峰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两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计分的计分峰值累计计算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计分峰值累计计算累计计分未满十二分的,可以处理其行为记录。累计积分满十二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积分周期期限届满,累计积分未满十二分的该积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计积分虽未满十二分,但有罚款逾期未交纳的该积分周期内尚未交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积分峰值转入下一积分周期。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积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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