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记分减免第25条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每机记分未满十二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峰值中扣减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最高扣减六分。第26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在访记分周期内或者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两次以上参加满分教育记录的。二,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满封卖封受到过处罚的。三,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预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四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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