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五日公安部令第一百五十一号发布,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预防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第三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管,理,保障和促进发展的方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全面落实执法责任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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