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滴记录法治进程,共同走进法庭内外,闽清法院与您相约《梅溪说法》为您讲述法在身边的故事。
一、在今天的节目当中我们首先来了解一组《一周法治资讯》
11月2日,闽清法院开展“循足迹、悟思想、铸忠魂、担使命”主题教育研学活动,闽清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行亮带领党员干警及退休老党员前往吴孟超院士馆参观学习、循迹溯源,带着更深感情、更强自觉,在研学中感悟主题教育的时代内涵和意义。
二、听普法故事、品百味人生,接下来《以案说法》带您走进真实案例:
交通事故损失赔偿中主张这些费用合理吗?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能赔偿哪些项目?出险者主张住宿费、通勤费、购置税等费用合理吗?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闽清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
据了解,在2022年10月,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为避让黄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而向左变道,因操作失误将油门当刹车,导致车辆驶入对向车道撞翻由朱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朱某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与黄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朱某无责。事故发生后,陈某与黄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朱某车辆全损费用、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拖车施救费,因保险公司表示住宿费、通勤费、提前还款费、购置税、精神损失费不在理赔范围,故朱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与黄某承担赔偿责任。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主张的通勤费、住宿费均在朱某与保险公司双方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之后所产生;提前还款费用系朱某与贷款方之间约定的车贷分期还款所产生的费用,与本案的损失并无直接关联;购置税是购买人在购买新车应缴纳的法定税款,并不能独立于对应车辆而单独存在,朱某领取全损赔偿款及拍卖残值款后,再主张赔偿购置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朱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本案事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综上,一审法院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朱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可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车辆损失费用、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因交通事故发生产生的必要、合理的支出。住宿费、提前还款手续费、购置税等项目主张不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主张该项目有违常理,缺乏诚信。受害人到法院主张赔偿项目应当提供项目对应的必要证据材料,比如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票据、出院小结、事故发生前工资流水、车辆维修票据等,若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将无法获得赔偿支持。
三、天下事、身边事、法律问题无小事,下面是《庞法官信箱》时间,让我们有请闽清法院的庞法官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中装修费用由谁承担
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闽清法院的庞法官。最近我们接到王先生的来电咨询称,王先生一年前租赁店面做生意,签订的是3年租期,但现在由于生意惨淡,打算提前关门歇业,问装修店面时支出的费用能否与房东一起分担呢?
一般来说,如果租赁合同对此项内容有约定,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律规定,区分不同情况来处理:
首先,要明确的是,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是否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如果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同意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这种情况下,装修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出租人还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其次,要看装饰装修物的状态。如果承租人装饰装修已取得出租人同意,但是因自身原因要提前解除合同。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于是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故承租人原则上无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装修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当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如果出租人也存在违约情况导致合同解除,那么可以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综上,王先生能否请求房东分担部分装修损失,还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做具体分析,在此建议听众朋友们在出租或承租房屋时,应当对装饰装修物的处理事先做好约定,并严格遵守履行,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好的,今天的庞法官信箱就到这,感谢各位听众收听。如果听众朋友有法律方面的疑问,欢迎来电来函询问,我们的邮箱是mxshuofa@163.com;咨询电话:0591-2233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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