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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实、充分”要同时满足5 个条件:(1)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苏光虎故意杀死周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多名证人证实发现周某尸体并报案;(2)有两名证人证实案发当天傍晚曾碰到周某上山放牛;(3)有两名证人证实案发当天苏光虎在村里,案发后才出门打工;(4)有六名证人证实苏光虎与周某无水田纠纷;(5)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发现尸体现场的情况;(6)尸体鉴定意见证实周某系被他人用双刃锐器捅刺致死,且当天穿白色内裤;(7)DNA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系周某;(8)苏光虎供认系其杀死周某。
从这些证据不难发现,除苏光虎的供述外,其他证据只能证明周某确实被人杀害,且其被害当天苏光虎在村里,缺少有说服力的认定苏光虎作案的证人证言和客观性证据(作案工具也未能提取)。尽管苏光虎的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都能印证,但案发时苏光虎就在村子里,其所供的作案情节不能排除系当地村民公知的,也不能排除系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即苏光虎没有供出不为人所知的任何隐蔽的作案情节。例如,苏光虎供称,周某被害时穿白色内裤,虽系较为隐蔽的情节,但这是公安机关2002年尸检时就已经掌握的;苏光虎虽供述了抛弃作案所用柴刀的地点,但公安机关未能根据其供述找到柴刀,亦未根据其供述提取到其他物证、书证。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被告人的供述进行证据补强,但因时过境迁,已无法提取到能够补强其口供的证据,故被告人供述的证明力并不强。根据司法经验推断,该起犯罪由苏光虎所为的可能性极大,公安机关也正是基于周某被杀地点、手段、性质等方面与苏某被杀有不少类似之处而并案侦查的。然而,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任何合理怀疑,在该起事实仅有苏光虎本人的供述作为直接证据,且在其供述未能得到其他证据补强的情况下,在案的证据尚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得出是苏光虎作案的唯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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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主播
简介:曾庆鸿律师,有公安工作经历,2010年开始律师执业,专长食药毒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著有《刑事证据审查实务指引》。主要兼职:江西省律师协会刑诉委 委员,民盟江西法制委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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