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简介
女子小刘在一家培训机构工作,一个周五的晚上,她正在家里忙着,却突然接到了领导电话,让她马上对接客户。小刘平时就挺有个性的,大周末的更是有啥说啥,她当时就在电话中回复领导:客户早就谈妥了,没必要再占用休息时间对接。说完后,她还发了一条朋友圈,内容大概是:周六周日是休息日,不上班不处理工作,有事留言。
小刘发完了,就继续过自己的周末去了,毕竟周末的行程早就安排好了,日程还挺满的。
哪知道,她又接到了领导的电话,这次电话可不是让她加班,而让她以后都不用加班了,连班也不用上了——没错,小刘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了,俗称的开除。
两天以后的周一,她又接到了公司通知,通知称:因为在朋友圈发布的言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影响团队氛围,损害公司形象,对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因此要解除劳动合同。
小刘觉得,自己虽然在朋友圈发那条信息确有不妥,却没有影响工作,没有影响对接客户,不至于被开除,因此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公司不同意。小刘先是求助了劳动仲裁机构,后又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本案例主要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合同解除、规章制度合法合规性等问题。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因此,公司要求员工周末加班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不能随意安排(比如,延长的工作时间有没有同工会、劳动者协商,延长的工作时间有没有超出法律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有没有相应的劳动报酬等。说真的,加班费给足了,有几个人会拒绝加班?)。其次,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开除劳动者。第三,公司的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公示,并不是由公司管理层制定即可生效。
本案例中,小刘在朋友圈发表个人意见而被解雇,公司首先违反了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合同中没有规定在朋友圈发布相关言论就解除劳动合同。其次,该公司规章制度是公司管理层制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第三,小刘的行为虽然欠妥当,但无法看出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并未达到消极怠工、玩忽职守、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的程度。综上,法院认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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