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禮》
夏官司馬第四
(四)
小司馬之職:凡小祭祀、會同、饗射、師田、喪紀,掌其事,如大司馬之法。
司勳:掌六鄉賞地之法,以等其功。王功曰勳,國功曰功,民功曰庸,事功曰勞,治功曰力,戰功曰多。凡有功者,銘書于王之大常,祭於大烝,司勳詔之。大功,司勳藏其貳。掌賞地之政令。凡賞無常,輕重眡功。凡頒賞地,三之一食,唯加田無國正。
馬質:掌質馬。馬量三物,一曰戎馬,二曰田馬,三曰駑馬,皆有物賈,綱惡馬。凡受馬於有司者,書其齒毛與其賈。馬死,則旬之內更,旬之外入馬耳,以其物更,其外否。馬及行,則以任齊其行。若有馬訟,則聽之。禁原蠶者。
量人:掌建國之法。以分國為九州,營國城郭,營後宮,量市朝道巷門渠。造都邑,亦如之。營軍之壘舍,量其市朝州塗,軍社之所裏。邦國之地與天下之塗數,皆書而藏之。凡祭祀,饗賓,制其従獻脯燔之數量,掌喪祭奠之俎實。凡宰祭、與鬱人受斝,曆而皆飲之。
小子:掌祭祀羞羊肆、羊殽、肉豆,而掌珥於社稷,祈於五祀。凡沈、辜、侯、禳,飾其牲,釁邦器及軍器。凡師田,斬牲以左右徇陳。祭祀,贊羞,受撤焉。
羊人:掌羊牲。凡祭祀,飾羔。祭祀,割羊牲,登其首。凡祈珥,共其羊牲。賓客,共其法羊。凡沈、辜、侯、禳、釁、積,共其羊牲。若牧人無牲,則受布于司馬,使其賈買牲而共之。
司爟:掌行火之政令。四時變國火,以救時疾,季春出火,民鹹従之。季秋內火,民亦如之。時則施火令。凡祭祀,則祭爟。凡國失火,野焚萊,則有刑罰焉。
掌固:掌修城郭、溝池、樹渠之固,頒其士、庶子及其眾庶之守。設其飾器,分其財用,均其稍食,任其萬民,用其材器。凡守者受法焉,以通守政,有移甲,與其役財用,唯是得通,與國有司帥之,以贊其不足者。晝三巡之;夜亦如之;夜三鼜以號戒。若造都邑,則治其固,與其守法。凡國都之竟有溝樹之固,郊亦如之。民皆有職焉,若有山川,則因之。
司險:掌九州之圖,以周知其山林、川澤之阻,而達其道路。設國之五溝、五塗,而樹之林,以為阻固,皆有守禁,而達其道路。國有故,則藩塞阻路而止行者,以其屬守之,唯有節者達之。
候人:各掌其方之道治,與其禁令。以設侯人,若有方治,則帥而致於朝。及歸,送之於竟。
環人:掌致師,察軍慝,環四方之故,巡邦國,搏諜賊,訟敵國,揚軍旅,降圍邑。
挈壺氏:掌挈壺以令軍井。挈轡以令舍,挈畚以令糧。凡軍事,縣壺以序聚柝。凡喪,縣壺以代哭者,皆以水火守之,分以日夜。及冬,則以火爨鼎水而沸之,而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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