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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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是为确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使馆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特意制定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86年9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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