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903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经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7年9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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