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财联社早报:《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颁布

2023-06-18 06:51:17财联社15:16 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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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音乐知识产权?

做版权登记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哪一年颁布的?

大概在20世纪90年代吧

古代最早颁布保护犯人的法律是什么?

悯者,怜悯之义。汉代统治者在“天下苦秦酷法久矣”的社会历史条件下 ,提出“宽缓刑狱”的主张。 在这一狱政思想的支配下,汉代在监狱管理方面,建立了对狱囚实行宽宥、防止狱吏随意凌虐狱囚并保障其基本生活待遇的制度,这就是所谓“悯囚制度”。 这一制度对后世的罪犯管理和教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两汉关于“悯囚”的法律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矜老怜幼,体恤弱势罪犯 汉代法律规定当中的矜老怜幼原则所体现的人道保障价值在今天看来仍具有现实意义。 据《汉书》中记载,汉惠帝曾发出诏令:“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即对十岁以下或七十岁以上的罪犯都不施肉刑,以使其保持身体发肤的完整。 此后汉宣帝也曾下诏:“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这是宽宥老年人刑事犯罪的又一规定,该规定将年满八十岁的老人处刑的范围限定在诬告、命案、伤人三种罪行上,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行为一律免予处罚。 尤其是汉朝的“颂系制度”更是体现了对于犯了罪的弱势群体成员的人道主义关怀。 所谓“颂系制度”,就是矜恤老幼残疾人犯,不加戴桎梏的制度。 据《后汉书·刑法志》中记载,汉景帝后元元年(公元前143年)曾下诏:“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汉书·宣帝纪》中记载,汉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也下诏令: 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即衰,亦无暴逆之心,今或罹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可见颂系诏令所宽容的对象,都是一些幼弱、耄耋、盲人乐师和侏儒等老弱残疾罪犯。 汉代法律规定矜老怜幼原则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原因是老人、小孩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虽然当时的立法者是站在国家治理角度来确立矜老怜幼原则,但我们也不应该否定这一制度本身所体现的朴素的人道主义精神。 矜老怜幼原则的法律规定,使得老年人和小孩可以从制度上避免一些严酷的刑罚,在处刑过程中享受到一定的人道待遇。 国家法律规定不对老年人处以死刑,他们就能免受绞、斩之苦,可以安享天年。 这不仅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保障,也是对人性、人格的尊重,体现了对人的一种终极关怀,这是人道主义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矜老怜幼原则的现实价值所在与可待发展之处。 对于幼弱、耄耋、盲人乐师和侏儒等老弱残疾罪犯给予免戴刑具的宽宥措施更是体现了两汉时期相关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人文主义关照。 二:对于女性罪犯的优待措施 两汉时期,在监狱管理方面,对女性罪犯在监禁上有特殊的宽宥措施。 《汉书·平帝纪》中记载,汉平帝元始四年诏:“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八十以上七岁以下非坐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 对于犯了罪的孕妇,还规定了缓刑措施,景帝后元三年(公元前141年)下诏: “孕者未乳,当鞠系者,颂系”。规定女犯怀孕未产,准予免戴刑具,待孕妇产后才可以依法行刑。 《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上》中记载,东汉光武帝也曾下过类似的诏书:“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 除了上述行刑上的特殊规定外,汉代还有专门针对女性的刑名,如“女徒顾山”。 对于“女徒顾山”,《汉书·卷十二》是这样解释的: 谓女徒论罪已定,并放归家,不亲役之,但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顾人也。为此恩者,所以行太皇太后之德,施惠政于妇人 。 大意是说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此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刑。 这是对于女性犯罪的一项变通性刑罚执行方式,是汉代统治者对女性的一项“惠政”。 三:保护家庭的法律措施 “亲亲相隐”制度。“亲亲相隐”是指亲属问相互隐瞒罪行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亲亲相隐”作为一种司法原则得到普遍采用始于汉宣帝时候,《汉书·宣帝纪 》中记载 ,汉宣帝在地节四年(前66年)曾下诏申明: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其大意是说子女帮助父母、妻子帮助丈夫、孙子帮助祖父母掩盖犯罪事实的,一概不 追究其刑事责任。 父母帮助子女、丈夫帮助妻子、祖父母帮助孙子掩盖犯罪事实的,一般情况下可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 这段话也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亲亲相隐不为罪”,这就是通常所说汉代“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 “亲亲相隐”的法律原则顺应了人的本能需求,有利于家庭和谐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 “听妻入狱”制度。“听妻入狱”,就是指对死罪系囚娶妻无子,允许其妻入狱,其妻妊身有子后,再对罪犯行刑的意思。 这是儒家道德观念在监狱管理制度上的反映,也是西汉重要的“悯囚”制度之一 。 《太平御览》中记载:, (东汉)鲍昱为阳长,县人赵坚命案系狱,其母诣昱,自言年七十余,唯有一子,适新娶,今系狱当死,长无种类,泽泣求衷。昱冷其言,令将妻入狱廨止宿,遂妊身有子。 这种特殊的承嗣做法,可能是中国古代社会仅有的法律现象。 “离监奔丧”制度。据《后汉书·钟离意传》中记载: 东汉堂邑县人防广为父亲复仇犯命案入狱,在狱中得知其母病死,防广哭泣不食,县令钟离意得知后深表同情,让防广回家殡敛其母。防广处理了母亲后事,按期返回狱中,后来钟离意将此事奏明光武帝,防广竟得减死罪。 四:禁止掠笞瘐死系囚的规定 即禁止在监狱中对犯人笞掠过当或虐待,防止犯人因冻饿或笞掠过度而死亡,监狱官吏和狱卒如有违制要追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在封建王朝的司法实践中刑讯是见惯不怪的现象,常常会从史料中发现封建官吏故意和随意刑讯,导致狱囚大量伤残、死亡的记载。 针对这一弊端,汉朝时候,对违反狱制凌辱、虐待囚犯,克扣囚衣、囚粮的监狱官吏予以严惩。 《汉书·宣帝纪》中记载,汉宣帝时规定: 今系者或以掠辜,若饥寒瘐死狱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之。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 从现存法律史料来看,汉朝时已经有官员因刑讯不当和管理不慎而被降职的记载。 如东汉时的周纡在任司隶校尉期间,皇帝在亲自审理洛阳囚徒时发现有两个囚犯被刑讯后导致伤口生蛆,因此作为司隶校尉的周纡被降为左车骑都尉。 罪犯作为—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其人身权利能够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乃至受到皇帝的亲自关注,不能不说是汉代在罪犯管理方面的—个鲜明体现。 五:“纵囚归家”制度 “纵囚归家”是指汉朝监狱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寒暑之时,农忙季节),允许羁押罪犯暂时回家,按照约定期限返回监狱的规定。 《后汉书·虞延传》中记载,东汉光武帝建武年初,一个名叫虞延的人,在任细阳县令 时,每年至伏腊之时,就遣本县监狱所羁押的囚徒归家, 囚徒“并感其恩,应期而还”。 《后汉书·戴封传》中记载,东汉和帝永元年间,戴封升任中山相时,当时各县有罪囚四百余人,辞状已定,即将行刑。戴封有哀怜之意 ,皆允许回家一次,“与克期 日,皆无违者”。 此外,汉还有赦、大赦、特赦等制度,如《汉书·灵帝纪》中记载,东汉灵帝熹平三年,二月己巳,曾大赦天下,令“天下系囚(在押囚犯)罪未决,人缣赎”。 即对全国系囚中的未决犯一律改判为赎刑。汉以后,赦免制度被历代所继承。 六 在汉代,人道精神一直存在于法律法规的制定中。 如汉朝“悯囚制度”的诸多规定中,其中所蕴含着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保障价值,就是在今天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大学生如何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呵呵 当然是自己注意 提高防范了! 大学生了都是成年人了这个不用别人教吧

如何保护技术及知识产权

要想保护技术的话,两个方法:第一是申请专利;第二是自己进行保密。 知识产权范围就太广了,不同的知识产权有不同的保护方法。

【法官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我是一名律师,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维权法律事务。我经常代表权利人,就他们的合法知识产权被非法侵犯的事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行政部门提出投诉。在十年的执业生涯中,我以亲身经历见证了我们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也积累了一些个人之见。本文试图通过一位律师的视角,对法官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这一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起到抛砖引玉、吸引更多的法官,律师、法学家、政府官员,以及其他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对这一问题进行更深入更广泛更积极的研究和讨论。   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课题有很多,为什么选择这样一个课题来加以讨论呢?当然,这一课题肯定是业内许多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之一,但我想说的是,法官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决不仅仅是诸多重要课题之一,而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重要的课题!然而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政府,包括法官自己,却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重要性。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无需多言。但是如何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却是众说纷纭,不一而足。在此笔者认为:只要我们的法官起到了他们能够起到,应该起到的作用,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一定可以更加顺利地得以解决!   本文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证上述命题。一、法官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能够起到的作用,二,法官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优势;三法官应该起到更大的作用。讨论将按上述顺序依次展开。      法官能够起到的作用      1 维护法律尊严,震慑侵权者。法院对各种侵权案件的审判,都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对侵权者都会有震慑。但是与其他侵权案件相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往往呈现出产业化、规模化,普遍化,反复化,顽固化的特点,仅凭一般的社会教化根本就不可能遏制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蔓延和扩散。所以知识产权法官在判案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律的震慑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官们可以通过民事案件中的判赔和刑事案件中的判罚,使侵权者为其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并震慑他们放弃继续侵权的企图。   2 使权利人获得足够的赔偿,体现知识产权应有的价值。这一点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只有当权利人获得了足够的赔偿,才会有能力和意愿继续维权,而只有激发了广大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我们才能取得反侵权反盗版这场战争的最终胜利。要知道,权利人所面对的盗版侵权阵营往往财力雄厚,势力庞大,相比权利人自身原本就占有很大优势,如果再得不到法官判赔的支持,那么我们就不用期望胜利的到来了。   3 教育民众,提高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法官所判个案,都涉及具体的权利人和侵权者,其中不乏名人和著名的公司,这些案件往往广受媒体,公众的关注,因而更具宣传效果,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力更大。   4 维护公平、合法的知识产权交易秩序,促进知识产权产业的积极发展。只有当侵权盗版者付出的代价高于正版经营者购买知识产权的代价,健康积极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才能真正建立起来。侵权盗版行为伤害的绝不仅仅是权利人,它也严重挫伤了正版经营者坚持正版经营的积极性,毁坏了知识产权市场合法公平的交易秩序。而失去了市场基础的知识产权产业,注定是发展不起来的,我国科技研发和文化创作水平的严重低下(与我国蓬勃发展的经济完全不相称),已经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而法官们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作出的民事判赔和刑事判罚,不仅能够对侵权盗版者产生震慑作用,同时也可以产生对权利人和正版经营者的巨大鼓舞作用,这样才能进一步推动他们继续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发展知识产权产业。   5 促进知识产权立法的良好发展。知识产权永远和创造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创造的目的和结果就是产生新事物,因此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也总是需要与新事物打交道。知识产权立法永远跟不上知识产权产业的升级换代。因此如何将知识产权法律中永恒不变的原则适用到具体的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工作中去,并反过来推动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发展,一直都会是知识产权法官们需要面对的一个课题。与其他审理非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们相比,知识产权法官与立法机关之间的互动关系更加明显,司法推动立法的作用也更加明显。      法官在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力量中的独特优势      1 更具公正性。与政府各主管部门相比,法院无疑具有更高的公正性。因为政府各主管部门总是与其主管的行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很多企业从当初的审批成立到每年的年审,可能都要通过这些部门。另外,这些主管部门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部门利益,严厉地反侵权反盗版,是否一直符合他们的部门利益,就很难说了。而法院的公正独立性,相对而言,就要高许多。这也是我多年以来从事反侵权维权工作的切身体会。   2 更具规范性。与行政投诉程序相比,法院的诉讼程序要规范、透明得多。法院的诉讼程序有民事、刑事诉讼法的统一规定,各地。各级法院都在统一执行,而行政投诉的程序,由于各个部门各个地方不尽相同,加之即便是同一地方政府的同一部门,因为不同的受理官员对程序的把握,甚至同一位官员在不同的时间或者针对不同的投诉对象,都有可能出现很大的不同。这使得权利人很难对自己的投诉行为有一个明确的预期。   3 更具严肃性。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与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相比,无疑具有更高的严肃性。首先,行政部门就其受理的投诉,往往非常吝啬于发出任何书面的行政决定或者答复。其次,即使发出了,它们的法律效力也远逊于法院的裁判文书――那可是能够用来马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部门对一些侵权案件的行政处理有许多到最后是不了了之的。   4 对权利人的保护更有力。行政部门一般侧重于对侵权者的处罚,对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他们往往爱莫能助,从侵权者处收缴来的罚款或者非法财产,也只能上缴国库或者收归行政部门自己,不可能发给权利人。而法院的判赔则能够使权利人获得补偿,从而增强权利人维权的信心。   5 可调动的资源更加强大和广泛。法院系统中,各中级人民法院都有知识产权庭,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现在还有越来越多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了。而每个法院的知识产权庭至少有一个合议庭三名法官可以处理知识产权案件,这样算来,全国有近千名法官在专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这是一支非常庞大的力量,因为他们是近千名法官,不是近千名办事员。近千名主审法官就意味着有近千名立案庭的法官,近千名执行庭的法官和近千名书记员在配合他们工作,这还不包括刑事案件中配合工作的公安局干警和检察院的检察官;而且这一队伍覆盖全国各地,均在按照统一的法律和程序处理 案件。更重要的是,由于法院除了可以使用本身的资源以及协同部门的资源而外,还极大地调动了广大权利人和律师甚至调查公司的力量。权利人要来起诉,首先必须由自己或者聘请调查公司调查清楚侵权事实和侵权者,律师则会按照法院的要求将材料组织清楚,配合法院审理案件。这无形中又将反侵权的力量扩大了数倍,而且这数种不同的力量,全都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按照统一的程序,在有机地协调地高效地展开着行动。试问,有哪一个行政部门能有这样强大的能量?   因此,法院无疑是,而且应该是,也有能力是各种反侵权力量中最为强大的一股力量。   6 对社会的影响力更大。媒体也经常报道各行政部门的反盗版行动。但报道都是例行公事式的,读者或者观众也不会觉得这些行动与自己会有什么关系。而法院审理的个案就不同了,它们会涉及到具体的侵权者和具体的权利人,其中还不乏名人和著名公司,颇能吸引公众的关注,媒体也往往会主动跟踪采访报道这类案件。例如,前两年关于卡拉OK歌厅版权侵权系列案件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这种效果是行政案件所无法产生的。所以法院通过以理服人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能够在促进培养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方面,起到非常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7 常效性。行政部门的反盗版反侵权行动往往有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那就是有着很强的阶段性,如什么什么百日行动,什么什么集中整治,这样的字眼屡见不鲜。在集中行动阶段,我们一般都可以感受到行动的声势浩大。但是一旦行动结束,一切便又回复到原样。法院却不存在这种现象,除了每年年末法院不愿意受理新案外(一般通过立来年的案号也可以解决),其余任何时间只要权利人提起诉讼,法院都会受理,也就是说,法院的反侵权工作是长期的,常效的,没有行政部门那样大的起伏和落差。      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可以起到更大的作用      毋庸置疑,目前大家都公认,法院是一支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量,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共同构成我国具有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这样的定位对于法院而言,似乎仍然不足够。笔者认为的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用定位应该是“最重要的并具有主导地位的。”   在世界各国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导力量都是法院,权利人遭受侵权后首先想到的肯定是法院。行政部门可能只是在某一方面某一时段,才能起到重要作用。有鉴于此,我们国家也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而且在这一体系中,我感觉占主导地位的还是政府部门。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一中国特色并未表现出其独特的优势,致使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国际社会和国内权利人的诟病。   如上文所述,法院在能力方面,已经是最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力量,所起的实际作用也正在越来越大,但仍未成为真正的主导力量。以下笔者将主要从两个方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   1 法院如何进一步发挥作用   首先,法院应该从主观上充分认识到自己强大的能量以及自己所处的重要地位,并勇于充分发挥这种能量,承担起其应该承担的领导责任。   笔者发现,绝大部分总结法院工作的文章,都是在强调法院今年受理了多少知识产权案件,审结了多少,调解了多少,比去年有大幅的增长,从而说明法院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工作越来越有成效。同时,也有很多研究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文章。然而,着重研究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的社会实际效果的文章却很少,甚至没有。   例如,某法院就某起侵权案件作出了判决,媒体也作了广泛的报道。然后呢?这类侵权现象在社会上发生什么变化了吗?是因此减少了?还是反而增多了?还是根本没有变化?如果说减少了,是不是的确是因为判决的积极影响?如果说反而增加了,那么背后的原因又是什么?如果说没有变化,那是不是说明判决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如果判决的确起到作用了,那么侵权形式又是否发生了变化,或者侵权主体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果有,那么是否在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法院在今后的判决中又应该注意些什么?   这些问题,很少有法官关注或者研究。或者说即使有,这种关注和研究也并不充分,因为连笔者这样一个专业从事知识产权诉讼的律师都没有了解到这种研究的存在和结果。   这说明了什么问题?这说明我们的法院从主观上讲,思维方式是被动的,即往往更着重强调解决了多少案件,多少纠纷,解决的越多,说明工作越有成绩,但却不强调法院的判决是否对社会产生了影响,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以及如何通过法院的判决去积极地引导社会向更加公平和正义的方向发展。   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逐年上升,这一方面说明了法院的工作成绩,说明了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在增加,但另一方面也同时说明了我们社会上的侵权现象也在增加――至少没有明显的减少。也就是说,侵权者并没有被法院的判决所震慑,侵权现象并没有被吓阻。   最明显的例子是,有许多侵权案件的被告会被诉多次,即,被判后再次侵权,再判,再犯。但绝大多数法院对他们的判决不是越来越重,而是越来越轻。为什么呢?因为主审法官考虑的重点不在于如何阻止侵权现象的继续发生,他们认为这是一个宏大的课题,整个国家努力了这么多年也没有解决,单凭我法院能解决得了吗?他们重点考虑的是,被告不要因为被判次数太多,赔偿得太多而无法承受,因此会不服判决,会上诉,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结,最终影响个案纠纷的顺利解决。   这种重视个案的解决却忽视个案产生的影响的思维模式,在当前的法官们中间比较典型。这说明了法院还不具有“知识产权保护,舍我其谁”的意识。大多数法官的观点,还停留在这样一个层面 法院主要是解决纠纷的,法院需要解决的纠纷也很多,除了知识产权纠纷,还有其它许多更重要的纠纷需要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宏观问题,有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考虑,法院的职责在于妥善处理告上门来的纠纷,让当事人双方都满意。   过分强调法院调处纠纷的职能,强调让当事人双方对判决结果都服从、都满意,这样的定位,实际上是将法院与仲裁机构和居民调解委员会混同了。法院决不仅仅是调处纠纷的地方,法院的地位要崇高得多,它是引领社会向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的主导力量,对错误、违法的行为,尤其是那些恶意侵权的行为,就应该予以制裁和谴责,对正义的行为就应该加以褒扬和鼓励。法院有能力这么做,也有责任这么做。   如果法院真正确立了以我为主的思路,主动考虑如何通过判决或者其他工作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积极发展,而不再仅仅满足于处理了多少起案件,那么接下来在措施上如何达到这一目标就容易得多了。笔 者仅在此提几点相关建议:   第一,大幅提高法定赔偿的判决力度。尤其对那些屡屡侵犯他人权利的被告;一定要改变各类侵权案件的判赔都一律越判越低这一毫无道理的惯例。   第二,更经常地运用司法建议这一手段。对那些屡判屡犯的被告,要向其产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提醒他们关注,建议他们从产业,行业的角度,采取适当的措施,配合法院制止侵权现象的继续发生。   第三,加强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力度。现在很多知识产权权利人对法律维权没有信心,主要是出于两点原因,一个是判赔太低,另一个就是判的那么一点儿赔偿,只要被告不主动履行,法院也难以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和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或者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完全不同,他们均以盗版侵权为业,通过盗版侵权活动谋取暴利。一直以来,法院执行就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但不管怎么难,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要重点执行。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看到的是,一方面盗版侵权者继续大摇大摆地公开生产经营,换句话说,也就是继续从事盗版侵权活动,但权利人几万元的赔偿,却眼睁睁地就是拿不到。这样的状况,权利人怎能不心寒?   第四,重视与公安部门的合作。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过程中,会发现很多侵权者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迹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多做一步,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从以上笔者的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其实处于一个中心位置,它能够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协作,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而只要法院的思想解放,勇于真正承担起领导者责任,就能够调动起成倍的力量,释放出成倍的反盗版反侵权能量,同时既不需要对现有的任何体系做大的调整,也不需要国家增加大的投入。   2 只要当法院承担起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导责任,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问题就将得到更好解决。   为什么说“只要”?道理很简单,因为只要法院的判赔合理,执行得力,能够起到阻吓侵权的作用,那么就一定会促使相当一部分侵权者在权衡侵权所需付出的代价后,放弃继续侵权的企图,只要法院的判赔合理,执行得力,能够起到鼓励权利人维权积极性的作用,也就一定会吸引更多的权利人拿起法律武器,投入到反盗版反侵权的这场战争中来。   只要法院的判赔合理,执行得力,侵权者不断被判作出赔偿,付出越来越大的侵权代价,他们的实力就会被不断被削弱,从事侵权盗版的能力也就会越来越弱;只要法院的判赔合理,执行得力,权利人能不断获得赔偿,权利的价值获得越来越高的体现,他们的实力就会不断增强,从事反侵权反盗版的能力自然也会越来越强。   这样一种我方越来越强,敌方越来越弱的趋势如果不断得到巩固,维持甚至加强,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不相信,知识产权问题在不久的将来就可以得到彻底的解决呢?到了那一天,知识、创造,文化,就能在我们的国家受到最充分的尊重,我们十三亿中国人所有的聪明才智和古老智慧(而不再仅仅是廉价的劳力),就能得到最充分的发挥,那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相信,中国――王者归来!

小学生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法律分析: 其一,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 其二,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 其三,司法保护,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 其四,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即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通过形成某种组织,由该组织代为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宜。 其五,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设立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或管理事务的部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确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和避免对他人侵权的一系列具体措施与手段。 其六,舆论导向保护,通过正确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目前很多的人都能通过自己的智力获得发明专利,此种行为也可以给自己带来收入。不少人由于想使用他人的知识成果但是不想支付费用,故此会触犯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此时受害者若想寻求司法救济,除了起诉还有其他的很多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衍生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怎么申请? 1、提出申请,获得授权 2、及时交专利年费,维持专利有效 3、涉及进出口贸易的进行海关备案,防止外来侵权 4、开拓海外市场的,申请PCT或者直接国家申请,进行商标国际注册,保护在出口国的专利权 5、被侵权时向法院提侵权诉讼,要求终止侵权获得赔偿。

天涯社区的原创小说知识产权受保护吗

受保护。理由:著作权的著作者不一定是个人。

大学生如何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申请法律保护就行了

求建议,儿童游泳馆可以创业吗?

创业之前多考虑下,首先分析你拥有经验,做你最擅长的,以内行的身份,会让你在很多事情上得心应手,现在的儿童游泳馆还是有发展的,哈哈岛儿童乐园多年的老品牌了,几万就可以轻松去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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