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第1201条—第三人在教育机构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和补充责任

2020-12-28 09:37:34以书通禅01:46 6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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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侵权责任法全文

到网上一搜就出来。

什么是侵权 侵权责任

答:所谓侵权行为,广义上是指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狭义上指因为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第34条"执行工作任务中

意思是在工作期间

如果幼儿园疏于管教,小孩子打闹造成损伤,适用《侵权责任法》32条还是38条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个人觉得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适用,故应按照三十八条适用。

如果幼儿园疏于管教,小孩子打闹造成损伤,适用《侵权责任法》32条还是38条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个人觉得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适用,故应按照三十八条适用。

侵权责任法案例

吴某系某学校初中三年级学生,在宿舍休息时,被李某砸伤眼睛,治疗后留下残疾。经鉴定,吴某的左眼伤残程度为9级。吴某诉至法院称,某学校对其独有监护责任,其在校生活期间受伤,某学校理应赔偿损失。李某是直接致害人,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监护人已尽到了监护责任,可以减轻其责任,承担比例为30%;某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为70%。 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9条、第32条及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案例

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你的标识权,并承担赔偿损失。

侵害名誉权应承担什么责任?

侵害名誉权要看是否造成实际的损失,如果造成实际损失了,才可以要求赔偿,如果没有实际损失,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什么是侵权行为,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