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意义追问
主播:龙元富律师 播放:3万次最近更新: 2024-08-31
节目列表
正序 | 倒序
- 1致谢
- 2法律智慧的结晶,在于它的协调精神
- 3法律是文明的标志
- 4五、法律的终极关怀与诠释法律的永恒
- 5四、诠释法律相对合理之认识根据
- 6三、诠释法律相对合理之文化根据
- 7法律在人类公共交往中的作用与科技、智力经济同步增长
- 8时代是理解与解释之前见的前见
- 9诠释法律本身是一种人类的精神史
- 10二、诠释法律相对合理之历史根据
- 11一、诠释法律的相对合理原则释义
- 12第三节 诠释法律的相对合理原则
- 13五、法律真理的永恒距离与永恒的诠释
- 14法律真理的“度”
- 15诠释法律的表达方式只能是规范的方式
- 16善法,不仅仅包含着真理,同时也应当是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和接受
- 17四、法律:存在的真理与诠释的真理
- 18诠释者只能得出关于法律的相对真理
- 19法律不客观、非确定、难中立
- 20诠释法律之真理的相对性、有限性
- 21三、诠释法律之真理的相对主义观念
- 22哈贝马斯认为法律即对话参与者的文本
- 23哈特关于诠释法律的真理就是寻找法律确定性的机制
- 24德沃金曰: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
- 25诠释法律之真理的绝对主义观念
- 26二、诠释法律之真理观的绝对主义观念
- 27认识并不必然是真理
- 28说实践是主客体之间的中介,等于说认识是主客体之间的中介
- 29真理是主观见诸客观、主体见诸客体的概念
- 30真理是以认识为中介而达成的主客体之间的契通、和谐状态
- 31语言是人的存在的本质
- 32一、真理的分歧与必要的释义
- 33第二节 达致真理:诠释法律的憧憬
- 34法律实践视野中,社会实用功利性是诠释法律的基本特征
- 35法律的公共实践理性品格
- 36社会主体对诠释法律方法的公共选择才是关键
- 37诠释法律及其方法的实用功利性往往是诠释法律的客观结果
- 38社会意义的功利是诠释法律及其方法的必要品质
- 39诠释法律代表着最高意义的法律实践的精神-观念方面
- 40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
- 41人们对法律实践的参与是和理解、诠释法律紧密相关的
- 42法律实践是一个人们可以多层面理解的概念
- 43五、实践视野中诠释法律之方法的特点
- 44诠释法律尤其需要逻辑方法、语法方法、修辞方法等“公共方法”
- 45其三,法学所借用的其他学科的方法
- 46法律解释方法
- 47法律作为俗世间最正式的规范
- 48四、本体视野中诠释法律之方法的特点
- 49诠释法律可以帮助人们对法律正当性的追求和正当地追求法律
- 50法律是人类事务越来越世俗化的产物
- 51诠释法律的根据及其结论是主要的
- 52三、认识视野中诠释法律之方法的特点
- 53人类适意地生存的基础就是依照自然的安排,而不是过分的人为
- 54人既是一种本体性的目的,也是一种方法性的手段
- 55韦伯的法律观
- 56程序法、实体法均取向于形式合理性
- 57二、诠释法律:方法不能缺席
- 58方法只有在本体世界中才能找到
- 59“来自内部的挑战”/利科、贝蒂、哈贝马斯等
- 60理解、诠释、诠释学,首先是存在,然后才是方法
- 61一、方法的困惑:诠释学中有关方法之争的启示
- 62第一节 诠释方法:通向法律的真理之路
- 63第八章 方法与真理:诠释法律的过程与目的
- 64诠释法律的公理性趋向,可以视为主客观对立的救济机制
- 65功利就是公理,契约就是正义
- 66在规则建构方面,会循着形式理性的路向而导向公理
- 67常识智慧:没有法则的生活是没有的
- 68底线伦理,旨在维持人类公共交往的规则理性
- 69在一定意义上讲,法律所欲表达的就是公理
- 70四、第三种可能趋向:诠释法律的公理性
- 71在本质上人与人之间的符号关系仍然是一种“主体间性”的关系
- 72主体间性,才是人际关系的客观规定性与互动准则
- 73诠释法律文本间、读者间的对话、交流不是私人的,而是公共的
- 74诠释的自由是诠释本身局限性之必然和必须
- 75诠释是由物理宇宙走向符号宇宙的过程
- 76三、诠释法律不同趋向之局限的救济机制
- 77符号体系的局限,必然带来诠释法律的局限
- 78诠释法律过程中的,以善伤真,与以真害善
- 79事物的优点往往蕴涵着其缺点
- 80二、诠释法律之不同趋向的局限
- 81人们的生活就是法律
- 82诠释法律首先在公共选择层面对立法发生作用
- 83诠释法律是主体与客体双向融合而成的一个新的符号意义体系
- 84认识起因于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
- 85在符号世界中,法律是最重要的符号体系
- 86唯有自由才造就伟人,而强制只能扼杀和摧毁
- 87第三节 诠释法律不同趋向之意义和局限
- 88诠释法律的客观性意即人们可以逼近事物关系和法律文本的真相
- 89诠释法律的客观性乃是反映的客观性
- 90意义世界是对象功能和主体需求之间的契合关系
- 91诠释法律是人类法律认知的符号结构
- 92符号化的思维、符号化的行为是人类最富有代表性的特征
- 93四、诠释法律的客观性:主体认知的能力
- 94法律文本之语言和文字之意义的相对确定性
- 95言语和文字及其系统化的文本本身构成了理解中枢和意义中心
- 96福科《知识考古学》对人类文明的解构与建构
- 97文字的规范性、制度性和法律功能日益健全而明显
- 98可以说,语言和文字就是制度,就是人类行动的规范形式
- 99文字是最佳的通达法律客观性的条件
- 100三、诠释法律的客观性:法律文本的规范
- 101追求按照社会动物的生物性原理(共同需求)构筑生活控制体系
- 102对人性的探讨,其实就是对“类”需求共似性的深究
- 103作为建立统一和自由秩序需要的诠释法律活动
- 104一切人的条件都与政治相关
- 105社会系统中不确定的“确定性”和人类认识非客观的“客观性”
- 106皮亚杰,意识构成一个蕴涵体系,神经系统构成一个因果体系
- 107二、诠释法律的客观性:事物关系的规律
- 108不同诠释法律的结果对于人们的有用性及其程度
- 109诠释者诠释法律的文本符合法律文本的规定性,谓之客观性
- 110一、诠释法律的客观性释义
- 111第二节 诠释法律的客观性及其原因
- 112诠释法律的主观性是多种因素导致的
- 113内行是法律知识的拥有者
- 114内行的法律前见与外行的法律前见
- 115独立思考和中立研究本身也是一种价值取向
- 116价值追求是诠释着诠释法律之最坚固的社会立场
- 117利益主张是诠释着社会立场的重要构成部分
- 118社会立场是诠释法律等社会活动的直接主观前提
- 119生命履历或曰生活历练、个性气质等均是诠释法律及其结果的因素
- 120自然背景同样会呈现在诠释法律及其结果之中
- 121生活场景必将带来诠释法律的印记
- 122任何人的生命(人生)都是一部特殊的、活动的文本
- 123四、诠释法律的主观性:读者视界的向度
- 124在纠纷处理中,“法律就是法官的判决”
- 125建构文化和秩序是人类的基本使命
- 126法律是在宏观上对人们利益关系分配和权衡的必要机制
- 127人(尤其是个体)能够阅读的法律文本只能是残缺不全的
- 128只有借助主观性人类才能进入到法律的内在世界
- 129法律中的意志或称之为法律的主观意志属性,之必然性
- 130个性意义上的法律的文化性决定了比较法的局部性和局限性
- 131法律的文化性所表达的是法律的地方性、民族性和个性
- 132关于法律之文化性的系统分析
- 133三、诠释法律的主观性:法律内蕴的向度
- 134事物关系,人类难以尽知
- 135事物的复杂交错是事物关系难以被人类尽识的原因之三
- 136事物的时间演化是事物关系难以被人类尽识的原因之二
- 137事物的空间广延是事物关系难以被人类尽识的原因之一
- 138社会事实(关系)是“一个支离破碎的文本”
- 139主观之镜中的真相
- 140二、诠释法律的主观性:事物关系的向度
- 141文字是意义的客观表达工具,而意义是人们对文字的主观寄予
- 142主观性只是一种对诠释法律活动及结果的学理和逻辑抽象
- 143再次,主观性就存在于已经物化的、客观化的外在诠释结构中
- 144其次,主观性存在于人脑的内在构造中
- 145首先,主观性源于主体心理之内在理解结构
- 146在诠释法律的活动及其结果中彻底分离出主观性是不可能的
- 147一、诠释法律的主观性释义
- 148第一节 诠释法律的主观性及其原因
- 149第七章 主观与客观:诠释法律的可能趋向
- 150主体之间张弛有度、自由有序的“意义共和”
- 151任何学术,一经流布必生一定教化功能
- 152四、诠释法律之整合的意义说明
- 153对话沟通作为诠释法律之整合方式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 154权威教化作为诠释法律之整合模式的单方性
- 155权威教化之诠释法律整合的内核是权威的言传身教
- 156作为一个民族心灵结构和社会行动之依凭的诠释法律的共识
- 157诠释法律的自然淘汰过程
- 158强制整合是前现代社会普遍采用的一种诠释法律的整合方式
- 159三、诠释法律之整合的方法
- 160法律应用对诠释法律的整合从设想到操作系统
- 161法律作为自由—秩序的社会运行框架
- 162秩序与冲突
- 163第五,实践应用与诠释法律的整合
- 164诠释法律之整合是其它社会动员方式的基本依据和基础设施
- 165诠释法律之整合是法律的社会动员之逻辑前提
- 166与学术智慧不同,立法是一种决策智慧
- 167第四,社会动员与诠释法律的整合
- 168让民众接触并尽可能地掌握法律是必要的、重要的
- 169没有整合式比较,就无以选择优劣
- 170第三,学理教化与诠释法律的整合
- 171法律以追求统一的效力与合理的秩序为基本宗旨
- 172实质上的人性需要是法律有效的内在条件
- 173形式上的逻辑和谐是法律有效的外在条件
- 174法治是实现人际关系有序、和谐、统一的最重要力量
- 175第二,法治统一性与诠释法律的整合
- 176法律的基本规定是善,唯一目的是正义
- 177第一,正义(善)的目的性与诠释法律的整合
- 178古人云:“知出乎争”
- 179自由诠释法律的最高境界就是对自由诠释法律进行合法的整合
- 180论证、交往和对话是人们达致相互理解的方式
- 181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 182真正的美,是融化、是人与对象的整合境界
- 183第三节 诠释法律的整合及其意义
- 184三、诠释法律的多样性为综合性的决策智慧提供了可供选择的前提
- 185其二,可以导致人们诠释法律时的多视角推进与整体深入
- 186其一,诠释的多样性可以真正展示诠释者的意志自由
- 187人类本质的个体性和社会性
- 188诠释法律的文本不止是法律,包括和法律相关的一切事实
- 189诠释者的主观意图进入法律诠释不仅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
- 190主观世界的复杂性、多样性必然反映为诠释法律的复杂性、多样性
- 191近代以来,只有一种自由是绝对的,那就是思想自由
- 192利益是法律产生之源
- 193利益对诠释的无可避免的负面影响
- 194诠释者以自身意图“制定法”,是一个无底的陷阱
- 195四、诠释者的主观意图与诠释法律的多样性
- 196视窗的大小、视角的不同直接决定了诠释法律的多样性
- 197语言文字的模糊性是微观意义上法律多元的根源之一
- 198法律就是经纬人们日常秩序的规范
- 199“三元”法律各自都有其多样性
- 200首先,“法律多元”针对国家法一元论
- 201三、法律的多元存在与诠释法律的多样性
- 202经验事实中事物的法的规定性的多元决定了诠释法律的多元
- 203只要有诠释,诠释就会有差异
- 204法律导生于人类生存的自然秩序
- 205中国古代的“法自然”与自然法之间
- 206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 207制度是一种综合性智慧,反映的是社会的需求
- 208学理立场作为前见,强调个体性的自由意志和自由思考
- 209学理立场和制度立场
- 210实然立场和应然立场各自可能发生的影响
- 211实然立场与应然立场和内部立场与外部立场的交叉
- 212各自固守自己的视角,才能不断深化
- 213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就是培养内部视角的前见
- 214内部立场与外部立场的相对性
- 215立场即前见;立场不同,诠释各异
- 216一、“前见”在场与诠释法律的多样性
- 217第二节 诠释法律的多样性:成因及意义
- 218在法律中,守成与革命,相辅相成
- 219规范分析法学最具守成特点
- 220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 221其四,诠释法律的守成效果
- 222诠释法律的制度成果
- 223其三,诠释法律的革命效果
- 224诠释法律的教化效果与法律自身的教化效果无法互相替代
- 225从致知到教化的转化与从逻辑向伦理转化的内在关联性
- 226其二,诠释法律的教化效果
- 227诠释法律就是探求规范知识的活动
- 228其一,诠释法律的致知效果
- 229诠释法律的实践效力
- 230四、诠释法律之效力和结果的多样性
- 231实践性诠释法律之目的应尽可能趋近公共选择目的
- 232公共知识分子与学院派知识分子
- 233马克思、尼采、弗洛伊德各自揭示了物欲、权力欲、性欲
- 234柏拉图、仲尼式的求知对人类文明的无可替代的贡献
- 235三、诠释法律之目的的多样性
- 236实践中诠释法律的方法同样具有多样性
- 237创建一种关于诠释法律的方法机制是每一个法学流派的基本特征
- 238综合法学
- 239批判法学
- 240法文化—人类学
- 241经济分析法学
- 242二、诠释法律之方法的多样性
- 243司法需受法律的有效制约
- 244立法的契约属性
- 245理论形态的诠释法律中,自由和个性具有根本性意义
- 246诠释法律的求真目的,与致用目的
- 247第一节 诠释法律的多样性:表现
- 248第六章 差异与整合:诠释法律的多样性及沟通
- 249科学、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在诠释法律中的辅助地位
- 250立法过程中对科学和科学方法的依赖
- 251法律从来不是也不应当是纯粹的经验,而是一种逻辑建构
- 252科学史家、科学社会学家、科学哲学家心目中的不同科学概念
- 253什么是工具意义上的科学
- 254四、诠释法律的“科学”工具
- 255司法运用修辞的特殊要求:平实、素朴、流畅
- 256概括、明确、肯定
- 257普法意味着对精英理解结构的文本向大众理解结构的文本的转化
- 258修辞的运用是为了更妥帖地表达法的理念
- 259让诠释规律活动的理性特征得以凸显是修辞的目的
- 260说理是法律的基本生态样式
- 261新修辞学法学可以看作是诠释学法学
- 262二、诠释法律的修辞工具
- 263诠释法律的语法规则,暨判决之论证之中规则与事实的对应关系
- 264诠释法律对法律的意义中心的承认
- 265行动中的法律通常不可能完全摆脱纸面上的法律之规范和指引
- 266立法既是政治活动也是一种职业活动
- 267理论研究方法和表达方式,力求被法律实务工作者所接受
- 268三、诠释法律的语法工具
- 269就立法和司法论,慢待逻辑,则毁灭诠释
- 270法律理应是一种逻辑自足的规则体系
- 271逻辑学是诠释法律的基础
- 272足够的逻辑推理能力是判例法国家法官的核心竞争力
- 273诠释法律的严谨逻辑要求乃是创生严谨法律的前提
- 274诠释法律活动和法律诠释活动均肩负着必须尊重逻辑的道义责任
- 275案件事实自身的法
- 276法律尤其是成文法典,其严谨逻辑足以征服人心
- 277逻辑决定着法律的生命
- 278逻辑是思想的语法
- 279一、诠释法律的逻辑工具
- 280第三节 诠释法律的其它工具
- 281滥用文字以诠释法律
- 282误用文字诠释法律
- 283以文字诠释法律的实践效力
- 284以文字诠释法律的逻辑效力和逻辑力量
- 285四、以文字诠释法律的效力问题
- 286以文字诠释法律的不确定性的原因的多样性
- 287人们对法律解释的期待
- 288揭示法律文本中本来蕴含着的客观规定性
- 289文字本身意义的确定性
- 290文字诠释法律之确定性的机理
- 291以语言诠释法律对以文字诠释法律的仰赖
- 292其四,文字的精英缺陷
- 293其三,文字的歧义缺陷
- 294其二,文字的有限缺陷
- 295其一,文字的僵硬缺陷
- 296三、以文字诠释法律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
- 297以文字诠释法律时,工具对精英的天然依赖性
- 298法律实践尤其是司法实践进一步证明了法律的精英特征
- 299立法和司法对法律的文字解释之依赖强化了法律中的文字霸权主义
- 300民主的法治恰恰离不开精英的立法
- 301文字霸权主义就是精英霸权主义
- 302二、文字霸权主义的精英特征
- 303文字诠释法律之必然与必须
- 304文字与语言,文字因其优势而形成霸权之必然
- 305文字霸权主义确立了文字对于世界的统治地位
- 306文字霸权主义首先是一个社会事实
- 307一、诠释法律中的文字霸权主义
- 308第二节 诠释法律的文字工具及其效力
- 309语言解释法律的限度,在不同法律文本中的不同
- 310得意忘言则表达了语言对认知的多余
- 311言不由衷则说明了语言表达的利益权衡
- 312言不尽意说明了语言能指的限度
- 313意识大于、宽广于语言
- 314意识是语言的家
- 315法律与社会实际存在的意识的冲突
- 316常人意识的有限性
- 317四、语言诠释法律的无效问题
- 318以语言解释法律,与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逻辑关系
- 319听与说的关系的天然的命令—服从关系
- 320用语言解释行动文本的法律的优势
- 321以语言解释法律的应当以日常语言为标准语言而不是精英语言
- 322以语言解释法律的平民向度
- 323解释中的对话是通过说、解、听的语言动态造成主体之间的心理互动
- 324三方、两组关系
- 325法律是或应当是人化的情感和道德机制
- 326三、以语言诠释法律的效力问题
- 327法律自身的不确定和冲突,应当排除却不易排除
- 328画虎不成反类犬
- 329模糊与含混
- 330言和意、能指和所指的分家
- 331所指、能指,与意指
- 332即使语言之言,也具有此种确定性
- 333语言之语的规定性
- 334语言实乃人类交往的基础自然法
- 335二、通过语言诠释法律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
- 336文字文本伴随着历史文化变迁越来越“让位”于语言文本
- 337语言文本的法律的缺陷在于其必然会有失真、歧义和难解
- 338一、诠释法律的语言霸权主义
- 339第一节 诠释法律的语言工具及其效力
- 340第五章 语言与文字:诠释法律的工具及效力
- 341解释法律就是法学家的生活方式
- 342法学家对社会事务以及法律实践的参与精神
- 343五、法学家诠释法律的地位
- 344法学家自治之多元通过对话整合达成共识
- 345为什么法学家精神法律必须自治
- 346法学家自治的内在条件和外在保障
- 347法学家的行为自治
- 348法学学术是法学家的生命,是其奉献给人类的“主导”产品
- 349四、自治和多元的诠释
- 350批判和反思性的解释是法学家解释法律的基本特征
- 351法律社会化,就是指法律的生活化
- 352法学家对法律的批判和反思有助于公共选择的正确进行和决断
- 353三、批判和反思的诠释
- 354学理化、系统化均表明法律的理性化
- 355无恒产而有恒心者,唯士为能
- 356说到底,法学就是帮助人们讲道理的学问
- 357法学、神学和医学,西方早期大学教育的三驾马车
- 358希腊的哲学智慧和罗马的法律智慧
- 359二、逻辑化与学理化的诠释
- 360法学家以求得一己“洞见”为宗旨和追求
- 361避免风险的保守解释与甘冒风险的开放解释
- 362法学家解释法律以寻求规范背后的法理为皓的
- 363法学家标准的多样性
- 364一、精英立场的解释
- 365第三节 法学家诠释法律的特征及地位
- 366对法律文化一般学理体系的研究
- 367法学家从文化视角解释法律方法论的多元
- 368五、文化:尊重不同“类”的固有生活方式
- 369认真贯彻成本最低效益最高原则是法律的基本要求
- 370效率视角的利益关系分析
- 371权利视角的利益
- 372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
- 373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马克思)
- 374四、利益:降低交易成本的游戏规则
- 375是社会创造了法律,而不是法律创造了社会
- 376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提出的“活法”论
- 377三、事实:人类交往行动的实在关系
- 378规范分析法学从反对理想始,到张扬理想终
- 379规范分析方法,是法学在学理上独立的逻辑起点
- 380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
- 381边沁和奥斯丁是规范分析法学的鼻祖
- 382二、规范:现实社会的统治关系
- 383古典自然法学说是古代文明走向近现代文明的理性标志
- 384神法,即防范人类为恶的法律
- 385只有尊重自然的正义,才有人类自身的正义
- 386法律的其它价值皆从正义价值派生而来
- 387一、价值立场:自然正义、神学正义、实证正义
- 388第二节 法学家解释法律的立场
- 389学术智慧往往是一种“分析”的,从而也是“片面”的智慧
- 390交流是法学家全面、深入理解法律的必要条件
- 391前见帮助理解的具体原因是多方面的
- 392学术研究的本质是探究对象的真谛
- 393五、理解法律的隐喻:法学家的法律前见
- 394出入、纠缠于价值、事实和规范之间
- 395良法符合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规范选择和利益衡量的法律
- 396法学家的任务是总结事实中具有的共同规则及其法律意义
- 397在形形色色的社会行为中发现法律规则
- 398社群性的行为是指人类有意识地在社群交往关系中所产生的外在活动
- 399考察人类行为的规范性就是要在人们的行为中发现法律
- 400从根本上说,法律就是一个文化共同体的习惯
- 401四、解读人类行为的规范性及其法律意蕴
- 402法律既是主观准则,也是实践法则
- 403法律是通过语言构筑的规范
- 404法律语言的独特性、专门性、导向性
- 405没有法学自治的观念,就没有独立的法学理论
- 406理论之树长青
- 407法律是“理”与“力”的结合
- 408三、寻求法律字面背后的逻辑法则
- 409自然—价值法学一直雄居西方主流法学之首
- 410人是万物的尺度
- 411人定法不仅要保护人际关系,也要关注人与对象之间的理性关系
- 412解释的起点是经验,解释的终点不得不是价值
- 413二、追问人类社会实践的价值关系
- 414理解法律与关于法律的正确结论是两码事
- 415理解的目的性和解释的工具性
- 416理解的内在性和解释的外在性
- 417一、对法律之理解的阐释
- 418第一节 法学家理解法律的向度
- 419第四章 理解和解释:法学家心镜的法律图像
- 420法律是诗
- 421法律是正义之诗
- 422法律是秩序之诗
- 423法律是自由之诗
- 424法律本身的诗意
- 425四、诗意的法律
- 426“在秩序中阅读法律”与诠释学的内在关联
- 427阅读者对话的终极目标是寻找并实现法律的“意义中心”
- 428法律就是人们秩序地阅读它的客观标准
- 429安全动机是不同阅读者之间的基本同一性
- 430三、秩序中的阅读
- 431法学家的宗旨是为人们寻找并指出法律的理想
- 432对于律师和检察官而言,是通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来维护正义
- 433司法判决是最后的法律
- 434法律家的阅读应当旨在寻找法律中的公共利益
- 435读者的利益期望和利益要求的不同
- 436利益的多样性与法律与民众之间的关系的双重性
- 437法律基本功能目标是,让法律成为最节约成本、增加效益的机制
- 438发现法律的意义并不是指发现法律的真理
- 439二、读者的阅读秩序
- 440立法者阅读社会事实达致公理的客观不能和主观不能
- 441在实在法的世界,法律只是人的理性的表达
- 442立法者的阅读秩序:发现公理和法律的秩序
- 443一、作者的阅读秩序
- 444第三节 作者与读者的阅读秩序
- 445用理智和理性在阅读和理解过程中调适误解和曲解法律的度
- 446第三,法律背景因素的遮蔽性
- 447第二,法律阅读者的主观能动性
- 448第一,法律文本的复杂性
- 449四、法律阅读中的误解、曲解及其原因
- 450法学家是对法律的职业化的反思和批判者
- 451三、法学家:批判中的阅读和解释
- 452检察官的上司首先是国家和政府,其次才是法律
- 453律师是受雇佣的正义使者
- 454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 455法律家应当对法律怀有专业的真挚感情
- 456法律家应用法律的特征之一是:正式性、程序性和非选择性
- 457二、法律家:应用中的阅读和解释
- 458民主与立法机构之间的对话关系是有益社会和谐和政令畅通的
- 459缩小理解者与法律之间的距离,是行动中理解法律的重要追求
- 460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 461人们通过行动理解和解释
- 462民众应当有权以他们独特的方式对法律进行感受、阅读、理解和解释
- 463一、民众:行动中的阅读和解释
- 464第二节 法律的读者
- 465立法者的技巧是要发现每一领域中对公共福利最有利的原则
- 466立法者是否应当解释法律是一个两难抉择
- 467无能无德的立法者就是灾难
- 468四、作者心镜中的法律图像
- 469哲学家未必能成为立法者,但立法者必须是哲学家
- 470经验主义和建构主义都是理性主义
- 471三、作者:创造法律还是表述法律?
- 472“全民公决”模式的立法
- 473一群人立法总比一个人立法更为妥当
- 474文明初期专制政体伴随着的专制者立法实乃常态
- 475二、谁是法律的作者:实践形态
- 476代议制立法模式
- 477自然法的盛行
- 478人类在宗教法之下的(社会生活)历史
- 479对人自身的怀疑是反思的基础,也是其进步的阶梯
- 480一、谁是法律的作者:学理诠释
- 481第一节 法律的作者
- 482第三章 作者和读者:心镜中的法律图像
- 483通过形式合理与正当程序所得到的实质合理是具有普适性的
- 484执法和司法所关注的应当是法定的形式正义
- 485在形式合理中应含有对最大限度之实质合理的追求
- 486二、以事实补救规范
- 487两种法律事实
- 488法律就是人类为寻求一种安定的生活而创造的规范
- 489历史绝不是关于死亡的历史,而是关于生活的历史
- 490从空间上看,人类的交往空间一直都在不断拓展
- 491一、事实与规范:矛盾的必然性
- 492第三节 事实与规范的矛盾及其处理
- 493通过解释发现法律
- 494行动文本的法律是通过人们模式化行为的领悟而进行解释的
- 495语言文本法律的诠释学意义
- 496五、相对的理性:规范的冲突与明晰
- 497法的国际整合,唯有借助文字文本的法律方可实现
- 498国际化的市场交易同时就是国际化的制度交易过程
- 499法官应当是法律的守护者
- 500语言和文字都是人类思维的延伸
- 501四、文字性的法律规范文本
- 502实践诠释学,是行动文本的法律的成果之一
- 503作为行动文本的法律是法律的最终实现
- 504人们相互之间对对方行动的识别,即相当于法律规范文本
- 505隐含的法律与通过行动体现出来了的法律
- 506三、行动性的法律规范文本
- 507语言文本的法律在正式法律中的存在及其意义
- 508二、语言性的规范文本
- 509法律的规范性是最为典型和完整的
- 510规范是一切法律文本形式的基本特征
- 511一、规范:法律的文本形式
- 512第二节 规范之为诠释学法学的对象
- 513在对话和交流中实现解释者之间的“视域交融”
- 514事实在解释中的意义增生性
- 515五、真相的虚妄:真实的冲突与明晰
- 516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解释的双重意义
- 517法官的解释更具有法学自身的价值
- 518人是在行动中理解的动物
- 519有行动,必有对行动事实的理解
- 520四、事实诠释之三:法律的实践运用
- 521最终的判决就是产生法律的判决
- 522任何个案事实都是关系事实,都是人们交往关系的实定化
- 523判例法的产出,关键在于对个案事实的理解和解释
- 524相似的经验(事实)应当适用相似的规范
- 525“解释的循环”:真正理解和解释的必要前提
- 526三、事实诠释之二:判例法的产出方式
- 527人是交往行动的动物
- 528立法可以宽容一切,但不能宽容不宽容者
- 529法律就是人们利益关系的分配机制
- 530事实是一个阐释性的概念
- 531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 532二、事实诠释之一:确定法律的合法基础
- 533诠释学法学对象是:解释法律和法律解释➕与法律相关的事实解释
- 534合法事实的诠释学意义就是法律的实践理性意义
- 535实在法的应有效力不能因自然法而随意更改
- 536人类的实践关系是法律的基点
- 537人类类关系、人与对象的关系
- 538孕育法律需要的事实、合法事实、非法事实
- 539诠释学视野中的事实是关系事实
- 540一、诠释学法学视野中的事实释义
- 541第一节 事实之为诠释学法学的对象
- 542第二章 事实与规范:诠释学法学的对象
- 543所有人对法律的解释都具有合法性
- 544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才构成法律的秩序
- 545法律活动是人们对法律的理解状态就是人们对法律的解释
- 546对话是对话者间意义碰撞和交流的方式也是他们扩大认知领域的条件
- 547对话理论
- 548对话理论越来越得到普遍重视和运用
- 549五、关于法律的对话:解释者的“视域交融”
- 550法律解释固有的局限性
- 551不包含前见的理解与解释是不存在的
- 552有理解,便会有不同
- 553法律的规范意蕴的确定性是实在法的必须
- 554法律是一种行动的符号
- 555四、文本内容的解释:法律的意义确定性追求
- 556对作者动机的解释就是对法律意义的寻求
- 557解释者就是创造者
- 558欲进入作者的生活和精神世界,必须复原作者当时的生活和精神世界
- 559法律的规范性意义
- 560以作者动机为标准的解释
- 561三、作者动机的解释:图解立法者意志
- 562其二,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背景的解释
- 563其一,法律订立之前的法律背景的解释
- 564较正法律的两种模式:革命的激进方式与改良的温和手段
- 565合法性这一概念的两种维度及其应用
- 566二、法律背景的解释:追寻法律的合法性
- 567宗教解释、语文—历史解释、法律解释
- 568一、法律解释:诠释学的前史
- 569第三节 法律意义“标志”的诠释学审查
- 570法律的意义及其解读的冲突是必然的、客观的
- 571枪炮作响法默声
- 572知晓了人性的矛盾,则和人性相关的法律的意义冲突便不言自明
- 573四、法律的意义冲突及其救济
- 574善法即象征可能,恶法即象征不能
- 575三、法律的象征意义
- 576凡法律不禁止者皆可推定为权利
- 577凡社会皆有法律。——拉丁格言
- 578主体需要决定了法律的产生及其存在
- 579追问正当性追问真正的国家,这些都似乎是此在所具有的本质需要
- 580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法是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 581二、法律的本体意义
- 582失去自治体间的沟通需求和沟通关系,法律则变得可有可无
- 583法律的关系意义比其自治意义更为重要和必要
- 584个体自治是人的存在世界的起点
- 585“我—它”关系和“我—你”关系
- 586一、自治与沟通,法律的意义追求
- 587自治与自由是人们之间及其与对象之间更好地交往行动的条件、手段
- 588人类不能拒绝交往行动,就同样不能拒绝法律
- 589法律代表着人类规范生活的一般意义,表达着人类规范生活的使命
- 590法律符号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符号
- 591人是规范的动物。规范地生活,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特征
- 592法律与自然地理背景的关系愈益紧密
- 593通过诠释实现不同法律类型的会通及其杂交优势
- 594法律是人与环境对话的产物,是人与环境间对话的符号
- 595自然环境及其与人类的关系,决定着法律内容及其特征的规定性
- 596不同自然地理环境给相应法律留下了难以褪色的、永久的胎记
- 597三、法律符号的自然地理背景
- 598经济一体化、政治对话话、文化合作化
- 599法律既表现着文化,又被文化所塑造
- 600中西法律文化的鲜明对比
- 601文化决定了法律的边界,决定了法律存在的“前见”
- 602二、法律符号的社会文化背景
- 603法律符号存在于人类交往中对普遍秩序的需求背景中
- 604语言之外,人们遇到的第二种规范符号是文字
- 605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
- 606对人类而言,任何符号都意味着某种规范
- 607一、法律符号的主体需求背景
- 608第一节 法律作为符号
- 609第一章 法律与意义:什么是诠释学法学
- 610人类思维和认知之两翼:科学和诠释学
- 611诠释学内部也有人在追寻着“科学的”诠释学
- 612科学必须解释它们
- 613科学与诠释学之间的滲透越来越多
- 614人类认知既不能冷遇科学,也不能慢怠诠释;法哲学尤其如此
- 615四、法哲学在诠释学转向中对待科学的态度
- 616阿列克西、哈贝马斯的“对话理论”或“商谈理论”
- 617德沃金的“创造性诠释”与“对话性诠释”、“科学性诠释”
- 618创造重建模式
- 619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哈特的哲学诠释学运用
- 620为什么法律具有非确定性和非客观性?
- 621法律的确定性和非确定性、客观性和非客观性
- 622对哲学诠释学运用于法哲学持谨慎的肯定立场
- 623法律解释或教义式权衡不过是法官事后的“一致性审查”
- 624解释方法本身需要解释
- 625法是某种联系的事物
- 626积极借用模式
- 627作为精神科学一般方法论的诠释学
- 628法学诠释学对于哲学诠释学的典范意义
- 629“视域融合”必然意味着“效果历史”的产生
- 630对话产生“视域交融”
- 631前见的存在,唯有通过对话来沟通(而非消除)
- 632前见,是理解的条件
- 633诠释学的优势
- 634科学实证方法之法学研究中的局限性
- 635法哲学与法理学
- 636科学,科学,多少恶行假汝以行!
- 637哲学诠释学的艰难形成
- 638诠释学从“科学的”向“人文精神的”发展
- 639科学的霸权地位
- 640诠释学法哲学的两个方向
- 641二、法哲学研究的诠释学转向
- 642科学法哲学经由人文精神而向诠释学的转向
- 643科学结论对于证明材料的根本性依赖
- 644科学的经验实证精神
- 645法哲学的科学取向的四大前提
- 646诠释学法哲学大有后来居上之势
- 647其三,强调“对话商谈”的诠释学取向
- 648其二,强调“格物致知”的科学取向
- 649一、法哲学的科学取向与诠释学取向 其一,神学取向
- 650导论 科学与诠释,法哲学研究的两种理路
- 651再版说明
- 652洪汉鼎先生序
- 653法律的意义追问 诠释学视野中的法哲学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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