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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芸吶_19 播放:3万次最近更新: 2022-08-04
节目列表
正序 | 倒序
- 1第19章第3节第837条货物的提存
- 2第19章第3节第836条运送物的留置
- 3第19章第3节第835条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
- 4第19章第3节第834条【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
- 5第19章第3节第833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 6第19章第3节第832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及免责事由
- 7第19章第3节第831条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
- 8第19章第3节第830条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
- 9第19章第3节第829条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
- 10第19章第3节828条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时的义务
- 11第19章第3节第827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 12第19章第3节第826条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 13第19章第3节货运合同第825条托运人告知义务
- 14第19章第2节第824条对行李的赔偿责任
- 15第19章第2节第823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 16第19章第2节第822条对旅客的救助义务
- 17第19章第2节第821条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
- 18第19章第2节第820条承运人迟延运输
- 19第19章第2节第819条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
- 20第19章第2节第818条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
- 21第19章第2节第817条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
- 22第19章第2节第816条退票与变更
- 23第19章第2节第815条持有效客票承运义务
- 24第19章第2节客运合同第814条客运合同的成立
- 25第19章第1节第813条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 26第19章第1节第812条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
- 27第19章第1节第810条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
- 28第19章第1节第810条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 29第19章运输合同第1节一般规定第809条运输合同的定义
- 30第18章第808条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 31第18章第807条工程价款的支付
- 32第18章第806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
- 33第18章第805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的责任
- 34第18章第804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 35第18章第803条发包人违约责任
- 36第18章第802条质量保证责任
- 37第18章第801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 38第18章第800条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
- 39第18章第799条竣工验收
- 40第18章第798条隐蔽工程的验收
- 41第18章第797条发包人检查权
- 42第18章第796条建设工程监理
- 43第18章第795条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 44第18章第794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
- 45第18章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
- 46第18章第792条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 47第18章第791条总包与分包
- 48第18章第790条招标投标
- 49第18章第789条建设工程合同形式
- 50第18章建设工程合同第788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 51第17章第787条定做人的解除权
- 52第17章第786条共同承揽
- 53第17章第785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 54第17章第784条材料的保管
- 55第17章第783条承揽人的留置权
- 56第17章第782条支付报酬期限
- 57第17章第781条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 58第17章第780条验收质量保证
- 59第17章第779条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 60第17章第778条定做人的协作义务
- 61第17章第777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 62第17章第776条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 63第17章第775条定做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
- 64第17章第774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
- 65第17章第773条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
- 66第17章第772条承揽工作的完成
- 67第17章第771条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 68第17章承揽合同第770条承揽合同的定义
- 69第16章第769条参照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定
- 70第16章第768条多个保理权的优先顺位
- 71第16章第767条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
- 72第16章第766条当事人约定追索权
- 73第16章第765条基础合同的变更、终止不对保理人发生效力
- 74第16章第764条 保理人发出转让通知的表明身份义务
- 75第16章第763条虚构应收账款
- 76第16章第762条保理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 77第16章保理合同第716条保理合同的定义
- 78第15章第760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物的归属
- 79第15章到第759条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的推定
- 80第15章第758条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属及处理办法
- 81第15章第757条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
- 82第15章第756条合同解除时对租赁物的折旧补偿
- 83第15章第755条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损失赔偿责任情形
- 84第15章第754条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情形
- 85第15章第753条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时出租人的解除权
- 86第15章第752条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 87第15章第751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租金承担
- 88第15章第750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 89第15章第749条租赁物造成损害的责任
- 90第15章第748条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
- 91第15章第747条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
- 92第15章第746条租金的确定规则
- 93第15章第745条租赁物的登记对抗效力
- 94第15章第744条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
- 95第15章第743条承租人索赔不能的违约责任
- 96第15章第742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租金支付
- 97第15章第741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
- 98第15章第740条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条件
- 99第15章第739条融资租赁标的物交付
- 100第15章第738条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
- 101第15章第737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 102第15章第736条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
- 103第15章融资租赁合同第735条融资租赁合同定义
- 104第14章第734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优先承租权
- 105第14章第733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 106第14章第732条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
- 107第14章第731条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
- 108第14章第730条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
- 109第14章第729条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
- 110第14章第728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
- 111第14章第727条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 112第14章第726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 113第14章第725条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
- 114第14章第724条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115第14章第723条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 116第14章第722条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
- 117第14章第721条租金支付期限
- 118第14章第720条租赁物收益归属
- 119第14章第719条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
- 120第14章第718条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
- 121第14章第717条转租期限
- 122第14章第716条转租
- 123第14章第715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
- 124第14章第714条承租人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
- 125第14章第713条租赁物的维修和维修费负担
- 126第14章第712条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 127第14章第711条承租人使租赁物致损的法律后果
- 128第14章第710条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赁物正常损耗不负赔偿责任
- 129第14章第709条承租人义务
- 130第14章第708条出租人义务
- 131第14章第707条租赁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
- 132第14章第706条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 133第14章第705条租赁期限的规定
- 134第14章第704条租赁合同的内容
- 135第14章租赁合同第703条租赁合同的定义
- 136第13章第2节第702条 抵销权和撤销权范围内的免责
- 137第13章第2节第701条保证人的抗辩权
- 138第13章第2节第700条保证人的追偿权
- 139第13章第2届第699条多人保证责任的承担
- 140第13章第2节第698条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时的免责
- 141第13章第2节第697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142第13章第2节第696条债权转让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143第13章第1节第695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时保证的效力
- 144第13章第2节第694条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145第13章第2节第693条保证人免于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 146第13章第2节第692条保证期间
- 147第13章第2节保证责任第69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 148第13章第1节第690条最高额保证合同
- 149第13章第1节第689条反担保的设立
- 150第13章第1节第688条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
- 151第13章第1节第687条一般保证的责任承担
- 152第13章第1节第686条保证方式
- 153第13章第1节第685条保证合同形式
- 154第13章第1节第684条保证合同内容
- 155第13章第1节第683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
- 156第13章第1节第682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无效的法律后果
- 157第13章保证合同第1节一般规定第681条保证合同定义
- 158第12章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
- 159第12章第679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
- 160第12章第678条借款展期
- 161第12章第677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
- 162第12章第676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
- 163第12章第675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
- 164第12章第674条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
- 165第12章第673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
- 166第12章第672条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
- 167第12章第671条未按约定的后果
- 168第12章第670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 169第12章第669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
- 170第12章第668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
- 171第12章借款合同第667条借款合同定义
- 172第11章第666条赠与人穷困抗辩
- 173第11章第665条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
- 174第11章第664条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 175第11章第663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驶期间
- 176第11章第662条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
- 177第11章第661条附义务赠与合同
- 178第11章第660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
- 179第11章第659条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 180第11章第658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 181第11章赠与合同第657条赠与合同定义
- 182第10章第656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参照适用
- 183第10章第655条用电人的安全用电义务
- 184第10章第654条用电人的交付电费义务
- 185第10章第653条供电人的抢修义务
- 186第10章第652条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
- 187第10章第651条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
- 188第10章第650条供用电合同履行地
- 189第10章第649条供用电合同内容
- 190第10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648条供用电合同定义
- 191第9章第647条互易合同
- 192第9章第646条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 193第9章第645条拍卖
- 194第9章第644条招标投标买卖
- 195第9章第643条买受人的回赎权
- 196第9章第642条出卖人的取回权
- 197第9章第641条所有权保留
- 198第9章第640条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
- 199第9章第639条试用买卖使用费的负担
- 200第9章第638条适试用买卖的效力
- 201第9章第637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
- 202第9章第636条凭样品买卖合同的隐蔽瑕疵处理
- 203第9章第635条凭样品买卖合同
- 204第9章第634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 205第9章第633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 206第9章第632条数物买卖合同的解除
- 207第9章第631条标的物主物、从物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的效力
- 208第9章第630条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 209第9章第629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 210第9章第 628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
- 211第9章第627条买受人支付价款地点
- 212第9章第626条买受人应支付价款的数额认定
- 213第9章第625条法定或者约定情形下出卖人的回收义务
- 214第9章第624条向第三人履行情形的检验标准
- 215第9章第623条标的物数量和外观瑕疵检验
- 216第9章第622条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过短的处理
- 217第9章第621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
- 218第9章第620条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
- 219第9章第619条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 220第9章第618条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瑕疵的责任承担
- 221第9章第617条 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
- 222第9章第 616条标的物质量要求没有约定的认定规则
- 223第9章第615条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 224第9章第614条权利瑕疵的处理
- 225第9章第613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例外
- 226第9章第612条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 227第9章第611条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
- 228第9章第610条根本违约
- 229第9章第609条未交付单证、资料的风险转移
- 230第9章第608条买受人不履行接受标的物义务的风险负担
- 231第9章第607条当事人是否约定交付地点的风险转移规则
- 232第9章第606条在途标的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 233第9章第605条因买受人交付期限违约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
- 234第9章第604条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 235第9章第603条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
- 236第9章第602条标的物的交付期限的确定
- 237第9章第601条出卖人义务:交付期间
- 238第9章第600条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保留条款
- 239第9章第599条出卖人义务:交付单证、交付资料
- 240第9章第598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交付
- 241第9章第597条无权处分的违约责任
- 242第9章第596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 243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9章买卖合同第595条定义
- 244第8章第594条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
- 245第8章第593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 246第8章第592条双方违约和违约过失相抵规则
- 247第8章第591条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义务
- 248第8章第59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 249第8章第589条债权人受领迟延
- 250第8章第588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选择权
- 251第8章第587条定金罚则
- 252第8章第586条定金合同;定金数额的确定
- 253第8章第585条违约金的约定及其调整
- 254第8章第584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损失 赔偿额的认定
- 255第8章第583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损失赔偿与其他责任的并存
- 256第8章第582条违约责任的承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 257第8章第581条违约责任的承担:第三人替代履行
- 258第8章第第580条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及除外条款
- 259第8章第 579条违约责任的 承担
- 260第8章第578条预约违约责任
- 261第8章违约责任 第577条违约责任的种类
- 262第7章第576条债权债务混同的处理
- 263第7章第575条债的免除
- 264第7章第574条提存物的领取
- 265第7章第573条标的物提存后的风险负担、孳息归属、费用负担
- 266第7章第572条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 267第7章第571条提存成立的时间及效果
- 268第7章第570条标的物提存的法定情形
- 269第7章第569条约定的债务抵销
- 270第7章第568条法定的债务抵销及其行使规则
- 271第7章第567条结算条款、清理条款的独立性
- 272第7章第566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 273第7章第565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
- 274第7章第564条解除权行使期限
- 275第7章第563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 276第7章第562条合同的约定解除
- 277第7章第561条债务履行 顺序
- 278第7章第560条对同一债权人负数项债务的履行规则
- 279第7章第559条从权利消灭
- 280第7章第558条后合同义务
- 281第7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557条债权债务终止的法定情形
- 282第6章第556条概括转移应当适用的有关条款
- 283第6章第555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 284第6章第554条从债务随主债务转移
- 285第6章第553条债务人转移债务时新债务人同时获得抗辩权
- 286第6章第552条并存的债务承担
- 287第6章第第551条免除的债务承担
- 288第6章第550条债权转让费用的承担
- 289第6章第549条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抵销权
- 290第6章第548条债务抗辩的转移
- 291第6章第547条债权转让从权利一并转让
- 292第6章第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义务
- 293第6章第545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限制
- 294第6章第544条对合同变更禁止 推定原则的反向规定
- 295第6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543条变更合同的条件
- 296第5章第542条撤销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
- 297第5章第541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 298第5章第540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 299第5章第539条不合理转移财产情形下的债权人撤销权
- 300第5章第538条无偿处分财产情形下的债权人撤销权
- 301第5章第537条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
- 302第5章第536条债权到期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 303第5章合同的保全第535条债权人代位权
- 304第4章第534条利用合同危害公共利益的处理规则
- 305第4章第533条情势变更
- 306第4章第532条当事人名称变更、经办人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
- 307第4章第531条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 308第4章第530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 309第4章第529条因债权人原因债务人中止履行或提存
- 310第4章第528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 311第4章第527条不安抗辩权
- 312第4章第526条先履行抗辩权
- 313第4章第525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 314第4章第524条第三人代为履行
- 315第4章第523条第三人履行
- 316第4章第522条向第三人履行
- 317第4章第521条连带债权份额的确定规则
- 318第4章第520条连带债务人之一所生事项涉他效力
- 319第4章第519条连带债务份额 的确定规则
- 320第4章第518条连带债权转债务的一半般规则
- 321第4章第517条可分之债份额的确定规则
- 322第4章第516条选择之债的履行规则
- 323第4章第515条选择之债中债务人的选择权
- 324第4章第514条金钱之债给付货币的确定规则
- 325第4章第51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合同价格确定
- 326第4章第512条电子合同交付时间的认定规则
- 327第4章第511条合同条款的继续确定
- 328第4章第510条合同条款补充和确定方法
- 329第4章合同的履行第509条合同履行的原则
- 330第3章第508条对合同效力没有规定的处理规则
- 331第3章第507条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
- 332第3章第506条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 333第3章第505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
- 334第3章第504条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
- 335第3章第503条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
- 336第 3章合同的效力第502条合同生效时间
- 337第2章第501条合同缔结人的保密义务
- 338第2章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
- 339第2章第499条悬赏广告支付报酬规则
- 340第2章第498条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
- 341第2章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 342第2章第496条格式条款的订立要求;说明义务
- 343第2章第495条预约合同适用规则
- 344第2章第494条国家计划合同;法定缔约义务
- 345第2章第493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地点
- 346第2章第492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 347第2章第491条确认书与合同成立时间;网络提交订单与合同成立时间
- 348第2章第490条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成立时间
- 349第2章第489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 350第2章第488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351第2章第487条迟到的承诺
- 352第2章第486条逾期承诺及效果
- 353第2章第485条承诺的撤回
- 354第2章第484条承诺生效的时间
- 355第2章第483条合同成立时间
- 356第2章第482条承诺期限的起算
- 357第2章第481条承诺 的期限
- 358第2章第480条承诺的方式
- 359第2章第479条承诺的概念
- 360第2章第478条要约失效的情形
- 361第2章第477条撤销要约的生效时间
- 362第2章第476条要约的撤销
- 363第2章第475条要约撤回的规则
- 364第2章第474条要约的生效时间
- 365第2章第473条要约邀请及其主要类型
- 366第2章第472条要约的界定及其构成
- 367第2章第471条 订立合同的方式
- 368第2章第470条合同内容一般条款
- 369第2章合同的订立第469条订立形式及书面形式
- 370第1章第468条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 371第1章第467条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 372第三编第一分编第1章第466条合同的解释规则
- 373第三编第一分编第1章第465条合同的约束力
- 374第三编第一分编第1章第464条调整对象;定义
- 375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1章一般规定第463条调整范围
- 376第20章第462条占有保护的方法
- 377第20章第461条占有物毁损、灭失时无权占有人的责任
- 378第20章第460条占有人返还占有物
- 379第20章第459条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 380第五分编占有第20章占有第458条有权占有法律规则
- 381第19章第457条留置权消灭
- 382第19章第456条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效力
- 383第19章第455条留置权实现方式
- 384第19章第454条债务人请求 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 385第19章第453条留置权实现的一般规则
- 386第19章第452条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
- 387第19章第451条留置权人保管义务
- 388第19章第450条可分留置物
- 389第19章第449条留置权消极要件
- 390第19章第448条留置权积极要件
- 391第19章留置权第447条留置权规则
- 392第18章第2节第446条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
- 393第18章第2节第445条应收账款质权
- 394第18章第2节第444条知识产权质权
- 395第18章第2节第443条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
- 396第18章第2节第442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特别实现方式
- 397第18章第2节第441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
- 398第18章第2节权利质权第440条范围
- 399第18章第1节第439条最高额质权
- 400第18章第1节第438条质押财产变价款归属
- 401第18章第1节第437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
- 402第18章第1节第436条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
- 403第18章第1节第435条放弃质权
- 404第18章第1节第434条转质
- 405第18章第1节第433条质押财产保全
- 406第18章第1节第432条质物保管义务
- 407第18章第1节第431条质权人对质押财产处分的限制及其法律责任
- 408第18章第1节第430条质权设立期间的孳息收取
- 409第18章第1节第429条质权的设立
- 410第18章第1节第428条流质条款的优先受偿效力
- 411第18章第1节第427条质押合同形式及内容
- 412第18章第1节第426条禁止出质的动产范围
- 413第18章质权第1节动产质权第425条概念
- 414第17章第2节【第424条】最高额抵押的法律适用
- 415都17章第2节【第423条】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时间
- 416第17章第2节【第422条】债权确定前的内容变更
- 417第7章第2节【第421条】部分债权转让效力
- 418第17章第2节最高额抵押权【第420条】最高额抵押规则
- 419第17章第1节【第419条】抵押权的行使期间
- 420第17章第1节【第418条】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抵押权
- 421第17章第1节【第417条】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 422第17章第1节【第416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优先效力规则
- 423第17章第1节【第415条】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权的财产的清偿顺序
- 424第17章第1节【第414条】多个抵押权的效力顺序
- 425第17章第1节【第413条】抵押财产变现
- 426第17章第1节【第412条】抵押财产孳息归属
- 427第17章第1节【第411条】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价值的确定时间
- 428第17章第1节【第410条】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和程序
- 429第17章第1节【第409条】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获抵押权顺位的后果
- 430第17章第1节【第408条】抵押权人的补救措施
- 431第17章第1节【第407条】抵押权的从属性
- 432第17章第1节【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应当遵循的规则
- 433第17章第1节【第405条】抵押权和租赁关系之间的效力等级
- 434第17章第1节【第404条】动产抵押权对抗效力的限制
- 435第17章第1节【第403条】动产抵押权设立的登记对抗主义
- 436第17章第1节【第402条】不动产抵押的登记生效主义
- 437第17章第1节【第401条】流押条款的优先受偿效力
- 438第17章第1节【第400条】抵押合同
- 439第17章第1节【第399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 440第17章第1节【第398条】乡镇、村企业的一并抵押规则
- 441第17章第1节【第397条】一并抵押规则
- 442第17章第1节【第396条】动产浮动抵押规则
- 443第17章第1节【第395条】可抵押财产的范围
- 444第17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394条】抵押权的界定
- 445第16章【第393条】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 446第16章【第392条】混合担保规则
- 447第16章【第391条】债务转让对担保物权的效力
- 448第16章【第390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 449第16章【第389条】担保范围
- 450第16章【第388条】担保合同的界定
- 451第16章【第387条】担保物权及反担保的设立
- 452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16章一般规定【第386条】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 453第15章【第385条】地役权变动后的登记
- 454第15章【第384条】供役地权利人解除权
- 455第15章【第383条】供役地部分转让效果
- 456第15章【第382条】需役地部分转让效果
- 457第15章【第381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 458第15章【第380条】地役权的转让规则
- 459第15章【第379条】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的规则
- 460第15章【第378条】在享有或者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
- 461第15章【第377条】地役权期限的确定
- 462第15章【第376条】地役权人利用供役地应当遵循的规制
- 463第15章【第375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 464第15章【第374条】地役权的生效时间与登记效力
- 465第15章【第373条】设立地役权的形式要件与地役权合同的合同
- 466第15章地役权【第372条】地役权的概念
- 467第14章【第371条】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法律适用
- 468第14章【第370条】居住权消灭的我情形及注销登记
- 469第14章【第369条】居住权流转的禁止性规定及例外
- 470第14章【第368条】居住权的登记要件主义
- 471第14章【第367条】居住权合同
- 472第14章居住权【第366条】居住权人的用益物权
- 473第13章【第365条】转让或者消灭时的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
- 474第13章【第364条】宅基地消灭后的重新分配
- 475第13章【第36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准用
- 476第13章宅基地使用权【第362条】宅基地使用权内容
- 477第12章【第361条】集体土地作为建设应当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 478第12章【第360条】注销登记
- 479第12章【第359条】期限届满的处理规则
- 480第12章【第358条】期限的提前终止
- 481第12章【第357条】地随房走
- 482第12章【第356条】房随地走
- 483第12章【第355条】流转登记
- 484第12章【第354条】形式要件与期限限制
- 485第12章【第353条】流转
- 486第12章【第352条】设施的归属
- 487第12章【第351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出让金支付义务
- 488第12集【第350条】用途限定规则
- 489第12章【第349条】设立要件
- 490第12章【第348条】出让合同
- 491第12章【第347条】限制使用
- 492第12章【第346条】设立原则
- 493第12章【第345条】设立范围
- 494第12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344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 495第11章【第343条】
- 496第11章【第342条】通过招标、拍卖等流转方式
- 497第11章【第341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单位土地经营权的登记对抗
- 498第11章【第340条】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 499第11章【第33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 500第11章【第338条】征收承包地的补偿规则
- 501第十一章【第337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义务
- 502第十一章【第336条】承包期内的原则禁止与特别例外
- 503第十一章【第335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对抗主义
- 504第十一章【第3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 505第十一章【第33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 506第十一章【第332条】不同土地类型的承包期
- 507第十一章【第331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
- 508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30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 509第十章【第329条】特许物权依法保护
- 510第十章【第328条】海域使用权
- 511第十章【第327条】被征收、征用时用益物权人的补偿请求权
- 512第十章【第326条】用益物权的行使规范
- 513第十章【第325条】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规则
- 514第十章【第324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使用规则
- 515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323条】用益物权的界定
- 516第九章【第322条】添附的归属
- 517第九章【第321条】孳息的归属
- 518第九章【第320条】从物随主物转让规则
- 519第九章【第319条】拾得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 520第九章【第318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 521第九章【第317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的费用支付义务
- 522第九章【第316条】遗失物拾得人的妥善保管义务
- 523第九章【第315条】遗失物受领部门的义务
- 524第九章【第314条】遗失物拾得人的返还义务
- 525第九章【第313条】善意取得的动产上原有的权利负担消灭及其例外
- 526第九章【第312条】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 527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311条】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528第八章【第310条】准共有
- 529第八章【第309条】按份共有人共有份额的认定规则
- 530第八章【第308条】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时共有物共有性质的认定
- 531第八章【第307条】因共有产生的债权债务承担规则
- 532第六章【第306条】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的权利
- 533第八章【第305条】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 534第八章【第304条】共有物分割的方式
- 535第八章【第303条】共有物的分割规则
- 536第八章【第302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分担规则
- 537第八章【第301条】共有人对共有财产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规则
- 538第八章【第300条】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管理权利与义务
- 539第八章【第299条】共同共有权
- 540第八章【第298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
- 541第八章共有【第297条】共有的界定及其类型
- 542第七章【第296条】相邻权的限度
- 543第七章【第295条】禁止进行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的活动
- 544第七章【第294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弃置废物和排放污染物
- 545第七章【第293条】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
- 546第七章【第292条】相邻关系人利用相邻土地的权利
- 547第七章【第291条】相邻关系人通行权规则
- 548第七章【第290条】相邻用水、排水、流水关系
- 549第七章【第289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源依据
- 550第七章相邻关系【第288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
- 551第六章【第287条】业主请求权
- 552第六章【第286条】业主守法义务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职责
- 553第六章【第285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的管理义务
- 554第六章【第284条】业主对建筑物的管理权及行使
- 555第六章【第283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我费用分摊和收益分配
- 556第六章【第282条】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的归属
- 557第六章【第281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所有权
- 558第六章【第280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 559第六章【第279条】业主将住宅转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遵循的规则
- 560第六章【第278条】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及表决规则
- 561第六章【第277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 562第六章【276条】建筑面积区划内车位、车库优先满足业主需求
- 563第六章【第275条】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规则
- 564第六章【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场所和设施属于业主
- 565第六章【273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义务
- 566第六章【第272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
- 567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271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568第五章【第270条】社会团体、捐助法人所有权
- 569第五章【第269条】营利法人和其他法人所有权
- 570第五章【第268条】企业出资人的权利
- 571第五章【第267条】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 572第五章【第266条】私人所有权的范围
- 573第五章【第265条】集体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 574第五章【第264条】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状况的知情权
- 575第五章【第263条】城镇集体财产权利归属及权利内容
- 576第五章【第262条】行驶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 577第五章【第261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 578第五章【第260条】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范围
- 579第五章【第259条】国有财产管理及责任
- 580第五章【第258条】国有财产的保护
- 581第五章【第257条】国有企业出资人
- 582第五章【第256条】事业单位的物权内容
- 583第五章【第255条】国家机关的物权内容
- 584第五章【第254条】国防资产、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
- 585第五章【第253条】国家所有的文物的范围
- 586第五章【第252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 587第五章【第251条】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范围
- 588第五章【第250条】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范围
- 589第五章【249条】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
- 590第五章【第248条】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及行使
- 591第五章【第247条】国家对矿藏、水流和海域的所有权
- 592第五章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第246条】国家所有权
- 593第四章【第245条】物的征用及其补偿
- 594第四章【第244条】国家保护耕地与禁止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 595第四章【第243条】不动产的征收及其补偿
- 596第四章【第242条】国家的专有权
- 597第四章【第241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的规定
- 598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240条】财产所有权的定义
- 599第三章【第239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
- 600第三章【第238条】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竞合
- 601第三章【第237条】物权损害的救济方式
- 602第三章【第236条】权利人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 603第三章【第235条】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 604第三章【第234条】利害关系人的物权确认请求权
- 605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233条】物权遭受侵害的救济途径
- 606第二章第三节【第232条】因法律之外的原因
- 607第二章第三节【第231条】因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生效时间
- 608第二章第三节【第230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
- 609第二章第三节其他规定【第229条】法律文书、征收决定
- 610第二章第二节【第228条】占有改定
- 611第二章第二节【第227条】指示交付
- 612第二章第二节【第226条】简易交付
- 613第二章第二节【第225条】船舶航空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 614第二章第二节动产交付【第224条】动产物权变动生效时间
- 615第二章第一节【223条】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的确定
- 616第二章第一节【第222条】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 617第二章第一节【第221条】预告登记
- 618第二章第一节【第220条】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 619第二章第一节【第219条】利害关系人的非法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
- 620第二章第一节【218条】权利人、厉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资料
- 621第二章第一节【2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
- 622第二章第一节【第216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效力和管理
- 623第二章第一节【第215条】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
- 624第二章第一节【第214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 625第二章第一节【第213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
- 626第二章第一节【第212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 627第二章第一节【第211条】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 628第二章第一节【第210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确定
- 629第二章物权的设立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209条】生效原则及其例外
- 630第一章【第208条】物权公示原则
- 631第一章【第207条】平等保护原则
- 632第一分编第一章【第206条】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
- 633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205条】调整范围
- 634第十章【第204条】期间计算方法的例外
- 635第十章【第203条】期间计算的特殊规定
- 636第十章【第202条】期间到期日的确定
- 637第十章【第201条】期间的起算
- 638第十章期间计算【第200条】期间的计算单位
- 639第九章【第199条】除斥期间
- 640第九章【第198条】仲裁时效的准用
- 641第九章【第197条】诉讼时效法定
- 642第九章【第196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 643第九章【第195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 644第九章【第194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 645第九章【第193条】诉讼时效援引的当事人主义
- 646第九章【第192条】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 647第九章【第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 648第九章【第190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 649第九章【第189条】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 650第九章诉讼时效【第188条】普通诉讼时效
- 651第八章【第187条】民事责任优先
- 652第八章【第186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653第八章【第185条】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
- 654第八章【184条】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
- 655第八章【183条】见义勇为的侵权责任和补偿责任
- 656第八章【第182条】紧急避险
- 657第八章【第181条】正当防卫
- 658第八章【第180条】不可抗力
- 659第八章【第179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660第八章【第178条】连带责任
- 661第八章【第177条】按份责任
- 662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的履行
- 663第七章第三节【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的终止
- 664第七章第三节【第一百七十四条】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 665第七章第三节代理终止【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 666第七章第二节【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 667第七章第二节【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
- 668第七章第二节【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
- 669第七章第二节【第一百六十九条】转委托代理
- 670第七章第二节【第一百六十八条】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
- 671第七章第二节【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的责任承担
- 672第七章第二节【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 673第七章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的形式要求
- 674第七章第一节【第一百六十四条】不当代理的民事责任
- 675第七章第一节【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
- 676第七章第一节【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
- 677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的适用范围
- 678第六章第四节【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
- 679第六章第四节【第一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的拟制
- 680第六章第四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
- 681第六章第三节【第一百五十七条】法律后果
- 682第六章第三节【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 683第六章第三节【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者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 684第六章第三节【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
- 685第六章第三节【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 686第六章第三节【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
- 687第六章第三节【第一百五十一条】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
- 688第六章第三节【第一百五十条】胁迫
- 689第六章第三节【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
- 690第六章第三节【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
- 691第六章第三节【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
- 692第六章第三节【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
- 693第六章第三节【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694第六章第三节【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695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效条件
- 696第六章第二节【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 697第六章第二节【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 698第六章第二节【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形式
- 699第六章第二节【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 700第六章第二节【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 701第六章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 702第六章第一节【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 703第六章第一节【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 704第六章第一节【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 705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概念
- 706第五章【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
- 707第五章【第一百三十一条】权利人的义务履行
- 708第五章【第一百三十条】权利行使的自愿原则
- 709第五章【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 710第五章【第一百二十八条】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
- 711第五章【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 712第五章【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
- 713第五章【第一百二十五条】投资性权利
- 714第五章【第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及其客体
- 715第五章【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及其客体
- 716第五章【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之债
- 717第五章【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之债
- 718第五章【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之债
- 719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之债
- 720第五章【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概念
- 721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七条】物的征收与征用
- 722第五章【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
- 723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的客体
- 724第五章【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概念
- 725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 726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二条】身份权
- 727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权
- 728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条】具体人格权
- 729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零九条】一般人格权
- 730第四章【第一百零八条】参照适用
- 731第四章【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 732第四章【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
- 733第四章【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 734第四章【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 735第四章【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
- 736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
- 737第三章第四节【第一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738第三章第四节【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739第三章第四节【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 740第三章第四节【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 741第三章第四节【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资格的取得
- 742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
- 743第三章第三节【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置
- 744第三章第三节【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 745第三章第三节【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
- 746第三章第三节【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资格的取得
- 747第三章第三节【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
- 748第三章第三节【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 749第三章第三节【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 750第三章第三节【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
- 751第三章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
- 752第三章第二节【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 753第三章第二节【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出资人对瑕疵决议的撤销权
- 754第三章第二节【第八十四条】滥用关联关系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 755第三章第二节【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出资人的权利滥用
- 756第三章第二节【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 757第三章第二节【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 758第三章第二节【第八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 759第三章第二节【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
- 760第三章第二节【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时间
- 761第三章第二节【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
- 762第三章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概念
- 763第三章第一节【第七十五条】设立中的法人
- 764第三章第一节【第七十四条】法人的分支机构
- 765第三章第一节【第七十三条】法人的破产终止
- 766第三章第一节【第七十二条】清算的法律效果
- 767第三章第一节【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
- 768第三章第一节【第七十条】清算义务人
- 769第三章第一节【第六十九条】法人的解散
- 770第三章第一节【第六十八条】法人的终止
- 771第三章第一节【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
- 772第三章第一节【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的公示义务
- 773第三章第一节【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的对抗效力
- 774第三章第一节【第六十四条】法人的变更登记
- 775第三章第一节【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 776第三章第一节【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的法律责任
- 777第三章第一节【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
- 778第三章第一节【第六十条】法人的责任财产
- 779第三章第一节【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780第三章第一节【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
- 781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法人的概念
- 782第二章第四节【第五十六条】“两户”的债务承担
- 783第二章第四节【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 784第二章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四条】个体
- 785第二章第三节【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与赔偿责任
- 786第二章第三节【第五十二条】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
- 787第二章第三节【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后婚姻关系的效力
- 788第二章第三节【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 789第二章第三节【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时的行为效力
- 790第二章第三节【第四十八条】死亡日期的确定
- 791第二章第三节【第四十七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请求的竞合
- 792第二章第三节【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
- 793第二章第三节【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
- 794第二章第三节【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 795第二章第三节【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 796第二章第三节【第四十二条】财产代管人
- 797第二章第三节【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
- 798第二章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十条】宣告失踪
- 799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
- 800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 801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义务
- 802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重新指定
- 803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五条】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 804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四条】监护职责
- 805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 806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二条】单位监护人
- 807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一条】指定监护
- 808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条】协议监护
- 809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
- 810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八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 811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七条】未成年的监护人
- 812第二章第二节监护【第二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
- 813第二章第一节【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 814第二章第一节【第二十四条】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 815第二章第一节【第二十三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 816第二章第一节【第二十二条】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能力
- 817第二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能力标准
- 818第二章第一节【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
- 819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
- 820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821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七条】成年时间
- 822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六条】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 823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五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 824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 825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时间
- 826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第十二条】民法的地域效力
- 827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
- 828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第十条】民法法源及顺序
- 829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第九条】绿色原则
- 830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第八条】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 831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 832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第六条】公平原则
- 833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第五条】自愿原则
- 834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第四条】平等原则
- 835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第三条】民事权利
- 836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第二条】调整对象
- 837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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